法界:支持「法官要語」 但須符程序
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理事長何俊英認為,「法官不語」的觀念應轉化成「法官要語」,把艱深的判決書透過口語表達給外界了解。(資料照)
〔記者吳政峰/台北報導〕基隆地院前法官陳志祥在職時,為了捍衛判決,八度受訪說明判決理由,結果遭司法院懲處並核予考績丙等。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理事長何俊英認為,「法官不語」的觀念應轉化成「法官要語」,把艱深的判決書透過口語表達給外界了解,減少誤解與隔閡,惟發言前應獲合議庭授權同意,且內容應限縮在在判決正本內,不宜外溢。
判決書艱深 法官不語觀念應轉化
何俊英表示,「法官不語」是傳統法諺,揭示法官審理期間應中立聽訟,不宜透露心證,而在心證形成後,則應透過書寫判決書的方式說明裁判理由,但這是理想狀態,現實上,書面有時不易把法律概念用淺顯的方式表達出來,許多法律用語更是艱深,未受過法學教育的人根本不懂,即便寫得再白話,仍與民眾的理解有著不小落差。
事前應獲合議庭同意及授權
「真理越辯越明」何俊英認為,若法官面對判決爭議,願意出面說明,用民眾聽得懂的話解釋判決理由、心證形成、證據取捨等重要關鍵因子,積極捍衛自己的判決,勇敢接受外界檢驗,是種負責任的態度,若判決真的沒問題,相信透過解釋,可化解恐龍質疑,並穩固司法公信力。
何俊英直言,基於審判獨立與主筆判決等原因,由承審法官出面說明判決理由最合適,但並不是每位法官都受過表達能力的訓練,如果說得不好,反可能讓誤解加深,此時可以退而求其次,改由法院發言人代行。
何俊英說,法官出言捍衛判決,事前應獲得合議庭同意及授權,且內容應以書面判決正本為框架,不宜超過範圍,只要說明得宜,維護法官尊嚴並善盡闡釋之責,未偷渡個人的觀點、政治傾向、價值判斷,司法院都應正向看待。
有法官認為:當庭解說較適合
不過有法官認為,法官發言的較佳方式,應是在宣判程序中,適度向到庭聆判的旁聽者解說,或當庭提供新聞稿,若要進一步解釋,可透過發言人施行,但因發言人非實際承審法官,有些地方可能不清楚,故建議法院審理重大矚目案件,發言人應到庭旁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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