吸毒開車就有罪 最重關3年
2022/06/23 05:30
法務部提修法重懲毒駕,明定只要有吸毒事實、尿檢陽性,駕車都觸犯公共危險罪,最高判刑3年。圖為毒駕被抓畫面。(資料照)
〔記者李欣芳/台北報導〕目前刑法對於吸毒駕車觸犯公共危險罪的認定門檻高,除了吸毒事實,還須服用毒品後「以致」不能安全駕駛才成罪,行政院為了重懲毒駕及防止吸毒者駕車造成的公共危險,經跨部會審查通過法務部所提修法,明定只要有吸毒事實、尿檢陽性,無論駕車時有無導致不能安全駕駛,都觸犯公共危險罪,最高判刑三年、得併科卅萬元以下罰金。
重懲毒駕 無須「不能安全駕駛」
行政院預定在今天召開的院會通過這項修法,展現對毒品零容忍的態度,並防止吸毒者駕車可能對他人造成的危害。
行政院官員表示,未來警方執法,不會隨便攔車做尿液檢測以確認有無吸毒,將視個案處理並有一些條件,比如攔車檢查發現有服用毒品的可疑跡證,包括車上發現毒品或相關吸毒用具等,才會啟動毒駕的處理、對其驗尿,不會有擾民問題。
現行刑法一八五條之三規定,服用毒品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,致不能安全駕駛,將依公共危險罪送辦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卅萬元以下罰金。官員指出,外界對上述規定有異議,認為酒駕超過標準值就構成公共危險罪送辦,而吸毒嚴重性不下於酒駕,主張只要有吸毒事實,不管有無導致不能安全駕駛,都應成罪。
毒駕尿檢陽性 即犯公共危險罪
法務部因此修法,明定毒駕者尿液驗出陽性反應就構成公共危險罪;這項修法已由政務委員羅秉成完成審查,「陸海空軍刑法」有關軍人吸毒駕車的處罰規定也同步修正。
行政院昨表示,吸毒者駕駛動力交通工具,因毒品的作用,可能發生重大傷亡,導致家庭破碎,為保障社會大眾及國家軍事安全,因此參考加拿大、美國內華達州現行法規,以及德國等法例的立法精神提出修法,以保護公眾安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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