司法話題》法界:改輕罪論斷 應傳被害人對簡判意見
2022/04/07 05:30
鄭姓男子(右白衣)與高職生(左黑 衣)在台南永康區街頭衝突扭打,造 成高職生頸部長長傷勢血痕,讓人怵 目驚心。 (圖由民眾提供)
〔記者吳政峰、王俊忠/綜合報導〕高職生頸部被鄭姓男子利剪割出四十三點五公分傷口,皮開肉綻。律師陳宗豪表示,刑事訴訟法規定聲請簡易判決處刑,原則上就是希望法院判被告緩刑、六月以下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刑,檢察官要改以較輕的傷害罪論斷,保險起見,應先以證人傳喚被害人出庭說明,再詢問兩造是否和解、以及對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的意見。
法部推被害人參與訴訟 保障陳述權
陳宗豪說,近年被害人訴訟地位主體性已逐漸獲肯定,法務部亦推動被害人參與訴訟,保障意見陳述權,本案涉及殺人未遂與傷害罪的認事用法,未傳喚被害人就聲請簡易判決處刑,難免引起爭議,建議被害人具狀向法院要求改為通常程序審理。
律師江信賢表示,鄭男攻擊高職生是殺人意圖還是傷害意圖?法律上主要區別基準,是行為人主觀的內心意圖,但其內心意圖通常難有直接證據證明;如果兩人素不相識、沒有殺害動機,加上攻擊身體部位非屬致命處,通常會認定只有傷害的意思,當然每件個案件發生情狀都不相同,實務上只能以個案種種因素與相關證據做出符合經驗法則判斷。
律師︰素不相識無殺害動機 通常認定傷害
江信賢說,法院若在不變更客觀的犯罪事實,可以變更適用法條為重傷害未遂或者是殺人未遂,適用法條是屬於法官的職權。檢察官是以追訴犯罪立場做認定,建議被害人與家屬若對檢方適用法條有意見,可具狀向法院表示不同意見,相信法院會斟酌卷內證據做符合經驗、論理法則的法律適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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