司法話題》警依殺人未遂送辦 檢認定傷害/不滿利剪割頸43.5公分速向法院具狀
鄭姓男子(右白衣)與高職生(左黑 衣)在台南永康區街頭衝突扭打,造 成高職生頸部長長傷勢血痕,讓人怵 目驚心。 (圖由民眾提供)
〔記者王俊忠/台南報導〕台南市十九歲鄭姓高職生,接獲女性友人求救指「被鄭姓前男友跟蹤」,他仗義開車到場載人,鄭男竟持利剪將高職生割頸造成長達四十三點五公分傷口,臉、頸皮開肉綻、鮮血直流,被害人送醫縫合百針保住一命;警方依殺人未遂罪送辦,但台南檢方認為無殺人犯意,依傷害罪聲請法院簡易判刑。被害人及家屬沒被傳去開庭,卻等到這樣的結果,痛批對方下手那麼重,檢方竟認為無殺人犯意,「居然可以罰錢了事,司法是怎麼了?」
檢察官與律師說,如受害人與家屬對檢方處分有意見,可具狀送台南地院表達。律師表示,有時聲請簡判案,受理法官會判得很快,受害當事人應儘快將檢方聲請簡判案號與不服處分要旨,具狀送進法院,向法官陳述要求應改為通常程序處理。
事發於二○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傍晚六時,二十歲鄭男騎機車到台南市永康區欲與何姓前女友見面,何女則要搭高職生的轎車離去,鄭男與高職生起口角,鄭從機車置物箱取出剪刀攻擊高職生,扭打時造成高職生頸部四十三點五公分長撕裂傷、左側頭部、左側臉部、右側耳部數公分撕裂傷。
高職生的父母得知檢方僅以普通傷害罪向法院聲請簡判,凶嫌很可能獲輕判繳罰金了事,難以接受。台南地檢署說明,被害人說與鄭男的衝突結束,是因為他向後退,鄭沒有再繼續出手、也沒有人上前制止,衝突後就打電話給一一九,自己坐在地上等。證人何女說,兩男發生衝突,打到流血後停手,沒有其他人上前制止。
檢察官認為,鄭男與高職生素不相識,鄭男拿剪刀攻擊他,未對被害人身體、致命部位造成嚴重傷害,見高職生後退未再攻擊,參酌被害人案發當日晚上七點到醫院急診治療、處置傷口後,同日晚間十一點四十分離院,難認有立即致命危險,難以認定鄭男有殺人犯意,不符合殺人未遂構成要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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