華山分屍案 陳伯謙逃死 如他預期
華山分屍案陳伯謙逃死,如他預期。(資料照)
犯最嚴重之罪、無悔意 但可教化
〔記者張文川、吳政峰/台北報導〕犯下「華山分屍案」的凶手陳伯謙,一審一度被判處死刑,二審逆轉判無期,更一審雖認定不算自首,且犯最嚴重犯行、無悔意,可判死刑,但依心理衡鑑認為陳有矯正的合理期待可能性,仍判無期徒刑、褫奪公權終身;最高法院昨認定更一審無違誤,駁回檢、辯上訴定讞,陳伯謙確定逃死。
四十歲的陳伯謙仍羈押於台北看守所,他自認不會被判死刑,審理期間會客時竟還告訴友人,將來出獄後打算出書「變態殺人魔的心情自白」應該會很紅,可以賺到一桶金,結果法院最終判決一如他的預期。
全案一審台北地院依強制性交故意殺人等罪判處死刑;二審高等法院認定是自首,減刑改判無期徒刑;高院更一審改認定陳不符自首,且殺人手段惡劣,犯行令人髮指,屬人權兩公約規定的「最嚴重之犯行」,犯後捏造共犯誤導辦案,未顯悔意,可將死刑列入量刑選項。
不過,更一審審酌教化矯正可能性時,採信「台灣司法心理學會」心理衡鑑,認為陳可矯正治療,有教化的合理期待可能性,因此量處無期徒刑,日後須評估達再犯危險「顯著降低」程度才能假釋。
最高法院認為,更一審已詳加說明「可」判處死刑理由,並逐一審酌刑法五十七條各項量刑因子,由專業心理鑑定有矯正的合理期待可能性,尚無將其生命與社會永久隔離的必要,更一審量刑的裁量並無不當或違法,故駁回上訴定讞。
陳伯謙二○一八年在台北市華山草原搭建「野居草堂」,開班指導射箭,同年五月底與高姓女學員在草堂飲酒聊天,趁她酒醉時性侵後勒斃,就地分屍棄置陽明山區。
法界:逐步廢死 應有配套
外界認為,我國刑事司法政策朝逐步廢死邁進,已鮮少判死,卻沒有配套措施;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理事長何俊英認為,目前無期徒刑受刑人服刑滿廿五年,即可提報假釋,針對這類型的罪犯,未來或許可朝「從嚴假釋」與「特定類型犯罪不得假釋」兩方向思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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