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辦案侵權國賠 司法官將遭追償

2021/09/02 05:30

法院外觀(記者余瑞仁攝)

〔記者吳政峰/台北報導〕行政院即將審查「國家賠償法」近40年來最大幅度的修正案,其中最受矚目的就是把法官、檢察官執行職務、對當事人造成自由或權利上的侵害時也納入國賠範圍,其中這筆錢將先由機關墊付,再向法官或檢察官追償。

現行國賠法規定,法官或檢察官在執行職務時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,須在案件上犯「職務上之罪」,判決有罪確定者,才要國賠。舉例來說,一名法官審理民事賠償官司,收了甲方的錢,違背事實與法條判乙方敗訴,後經貪污判決有罪確定,乙方可聲請國賠,因為這是該法官審理案件的職務之罪。

新的國賠法放寬標準,司法官只要犯與案件有關的罪且判決確定,或是案件上有違失,雖未達犯罪程度,但被免職或撤職確定,當事人就可聲請國賠。

例如:法官審理傷害案件時洩漏當事人個資,被依違反個資法判刑確定,雖然與他審理的案件公正與否無關,但已侵害到當事人,當事人仍可請求國賠;又或法官與案件當事人過從甚密,但查不到收賄或其他違法情事,被職務法庭依違反倫理規範的不當交往判決免職,另一造當事人也可聲請國賠。

當事人可向司法官的所屬機關聲請國賠,獲准後,機關先墊付,再向司法官求償;倘若機關怠於行使求償權,上級機關可稽催,甚至可代為行使求償權。不過,若國賠金額過低、成本過高,機關可以不求償。

特別的是,近年來司法院加強宣導未來要實施的國民法官新制,至於本件國賠法修正案,也把國民法官與職務法庭的參審員納入規範,不能免責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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