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律師:廣泛公務行為 可請求國賠

2020/04/05 05:30

吳小妹(中)和阿嬤(前)因賠償金額龐大愁眉不展,新北永和區民權社區理事長邱秀蘭(左)不時安慰。(記者翁聿煌攝)

〔記者翁聿煌/新北報導〕吳小妹妹提重物重心不穩,導致幫忙的同學跌倒撞斷門牙,遭對方家長提告求償。律師林富貴表示,女童未滿14歲,沒有刑事責任,過失行為造成對方受傷由父母負連帶賠償責任。他建議,學童在學校參與資源回收課程算是教學行為,學童因此受傷,可考慮請求國家賠償,但必須於事發2年內提出。

林富貴說,此案受傷女童雖是好心幫忙提重物,也應負起共同注意之責,對方不小心造成自己跌倒受傷,也有過失責任,雙方分擔的過失比例,由法官審理裁決。

校內抬回收算教學行為

林富貴指出,意外事件發生在校園內,又是老師要求學童執行,即屬於廣泛的公務行為,既然資源回收是教學行為一部分,應探究老師指派學童提二手衣物,有無考量當時才讀一年級的國小學童力氣能否負荷,以及是否充分注意學童提重物的安全性,學童因而發生意外,對於校方的應負責任可申請國賠。

秀朗國小校長林文生說,學童發生受傷意外後,校方曾居中協調,但雙方未達共識,如今已進入司法程序,如果官司造成吳家經濟困難,校方將動用仁愛基金協助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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