即時 熱門 政治 軍武 社會 生活 健康 國際 地方 蒐奇 影音 財經 娛樂 藝文 汽車 時尚 體育 3C 評論 玩咖 食譜 地產 專區 求職

性罪犯不能當托育員 三讀立法

2018/11/03 06:00

性罪犯將不能當托育員。(資料照)

〔記者蘇芳禾/台北報導〕立法院昨三讀通過「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修正案」,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條第1項所定之罪、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之罪、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之罪,經緩起訴處分或有罪判決確定,不得擔任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。

鑑於台灣現行育兒環境不夠友善,長程運輸多數並無親子車廂的設置,且缺乏法源依據,導致育兒家長與孩童外出時常遭遇不便。三讀條文也增訂,運送旅客的鐵路列車應保留一定座位,供孕婦及有兒童同行的家庭優先使用。此外,除了相關性罪犯,曾犯家庭暴力罪,經緩起訴處分或有罪判決確定之日起5年內,也不得擔任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,但未成年犯刑法第227條之罪者不在此限。

為確保兒童及少年交通安全,三讀條文規範幼童專用車、公私立學校校車、短期補習班或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及中心的接送車,若載運幼兒、小學生,車齡不得逾出廠10年;載運國中、高中生,車齡不得逾出廠15年。

不用抽 不用搶 現在用APP看新聞 保證天天中獎  點我下載APP  按我看活動辦法

看更多!請加入自由時報粉絲團
TOP