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非婚生子女 可向生父提認領之訴

2018/10/08 06:00

情境照

民法規定,「非婚生子女」必須經「生父認領」,才能發生民法上的父子關係,以及基於父子所產生的權利義務關係。

生父認領才有扶養義務

非婚生子女與生父之間,如未經生父「認領」,雖具有自然血緣,在民事親屬法中,彼此不需要負擔如扶養、繼承等的權利義務,一旦生父沒有撫育事實、也不願意認領的情況下,可依民法第1067條第一項,由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,向生父提起認領之訴。

民法還規定,非婚生子女認領之效力,溯及於出生,「生父」溯及於子女出生之時,按其經濟能力,與「生母」共同負擔對「非婚生子女」的扶養義務。也就是說,在認領之前,生母已獨自付出的扶養費用,可對生父主張、請求他所應該分擔的部分。

(整理:記者蔡彰盛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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