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騎士稱在家 警憑目睹違規開罰無效

警憑目睹違規開罰,台中地院判撤銷。(資料照)

警憑目睹違規開罰,台中地院判撤銷。(資料照)

2018/10/08 06:00

〔記者張瑞楨/台中報導〕莊姓男子收到闖紅燈與違規不服取締逃逸的罰單,證物照片卻只顯示機車疾駛而過的模糊影像,根本無從辨別車牌與車型,莊男自認當天在家,機車也未借給他人,提起行政訴訟,台中地院勘察發現錄影畫面模糊,開單的員警也不否認可能看錯車牌號碼,法官認為,僅憑員警「目睹」就開罰,尚嫌草率與武斷,判決罰單撤銷。

判決書指出,莊男收到罰單,指他在去年12月21日晚間9時許,於中市北屯區松竹路與榮德一路路口闖紅燈,員警攔查時又衝過警察攔查哨逃逸,員警當時大聲唸出車牌號碼,返回派出所再填寫罰單告發,闖紅燈與不服取締逃逸各開罰1800元與3000元,總計4800元。

檢舉照片模糊 可能看錯

莊男見警方檢附照片,只有模糊機車疾駛畫面,車身顏色與廠牌型號都難以辨識,他宣稱當天都在家中,也沒把機車借給別人,向台中地院提起行政訴訟,台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與警方答辯說,依據「目睹」開罰「並無不可」,員警當場判讀唸出車號,沒有懷疑或猶豫,不至於誤判。

台中地院檢視警方的錄影畫面,發現模糊難以辨識,員警宣稱當時機車時速達70至80公里,員警只有2秒鐘時間用肉眼判讀車牌,「直覺看到什麼,就把看到的唸出來」,員警自認沒有看錯,但也不否認會有看錯的可能。

法官認為,案發當時燈光昏暗,員警有可能看錯,而機車車牌號碼與莊男類似的機車全台至少有9輛,分佈在新竹、苗栗、台中與南投縣市,僅靠員警「目睹」就認定莊男違規,開罰之舉尚嫌「率斷(草率與武斷)」,員警又沒調閱路口監視器畫面佐證,判決罰單撤銷,可上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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