烏龍法官案 若非烏龍 至少判逾10年重刑
2018/05/13 06:00
高雄地院法官搞烏龍,輕判2毒犯。(資料照)
〔記者鮑建信/高雄報導〕張慶龍等2人觸犯的罪刑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四項「運輸第四級毒品」,刑責為5年以上、12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新台幣300萬元以下罰金。法界人士說,因2人走私高達782公斤的巨量,若不發生烏龍事件,就算沒被判到最重的12年刑期,也極可能會判到10年以上。
法界人士表示,刑度可分低度刑、中度刑或高度刑,法官量刑會從中度刑開始衡量,再審酌被告涉案情節輕重(如走私毒品數量)、犯後態度、有無自白等情形,減輕或加重刑度,若張等人只走私400多公克毒品,分別量刑4年和5年10月徒刑,符合一般常情,但700多公斤不是小數目,應該會從重判處10年至12的高度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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