好心免費借房10年 房客變賣拆光
新北市三重區一間「未辦理保存登記」的一樓房產遭房客變賣,房子還被拆光,巷口處已被鐵皮圍起,無法進入。(記者王宣晴攝)
〔記者王定傳/新北報導〕好心被雷親!
翁賣屋270萬 只須賠30萬
劉姓婦人好心收留馬姓老翁,讓他住進自己在新北市三重區一間「未辦理保存登記」的一樓房產,免收租金近10年,未料馬私下以270萬元把房子賣了,2015年蘇迪勒颱風過後,劉婦兒子擔心馬安危前往查看,驚見房屋遭拆光,憤向馬及陳姓土地開發業者等求償;新北地院認為,馬自稱有處分權而賣屋,應賠償,考量該屋狀況,判定屋價約30萬元,業者不知情免賠。
法界人士說,若本案確定,馬僅賠30萬元,還是賺240萬元,劉婦恐無法追回款項,損失慘重;雙方律師昨均低調不願受訪。
據查,這間13.4坪一層樓平房1954年建造,劉婦1962年買房子未買地,幾年後搬離並出租,20多年前,租給現年70多歲的馬翁,2007年起,劉婦見對方經濟困難又有子女,好心借住不再收租。
劉子2015年發現房子憑空消失,發覺馬翁2014年就把房子賣了;經法院調查,馬以他擁有處分權自居,與陳男談賣屋,期間曾因無法達成共識,陳男所屬土地開發公司有請地主對馬提出「返還土地」訴訟,事後馬收下陳男的270萬元和解,並簽下兩份切結書,除聲明拋棄房屋請求權,還同意房屋交由地主拆除。
建商不知情購入 不用賠
劉婦因此對馬及陳男提出侵占、毀損等告訴,陳也對馬提告詐欺搬遷補償費,檢方僅依詐欺罪起訴馬,審理時陳男選擇原諒馬獲緩刑;劉婦刑事告不成,改向馬、陳及林姓建商提出求償270萬元,馬堅稱,陳男當初說這筆錢是搬遷費,沒說要拆屋。
法官審理認為,建商當初是簽約委託陳男進行開發整合,陳男因個資等限制,沒有管道得知誰是實際屋主,加上馬自稱有處分權,才誤認付錢;馬明知房屋是劉婦所有卻擅自賣屋,應賠償。
至於「未辦理保存登記」,是指房屋未向地政單位辦理建物所有權的第一次登記,也就是俗稱的違章建築,其中一種是「程序違建」,補辦程序即可取得權狀,另一種是無法登記的「實質違建」,本案屬第二種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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