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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過往判例》是否詐保 舉證是關鍵

2018/01/04 06:00

法槌

〔記者黃捷/台北報導〕根據過往判例,許多在境外發生斷手、失明事故而給付保險金的案件,法官除審酌當事人投保方式、所述案發經過是否合理外,還會要當事人設法舉證確實為「意外」,最好還要有第三方證人,較有機會判決給付。

例如2004年前往中國旅遊的阿明,向5家保險公司投保5100萬元,後來自稱在保險到期一週前遭歹徒行搶,抵抗過程中被砍斷左手掌,手上勞力士錶及人民幣2萬元被搶走,保險公司拒付保險後提告。法院調查發覺,阿明只能拿出報案紀錄,中國公安未承認有該起搶案發生,加上法醫鑑定報告指阿明身上其他部位都無傷,手掌斷面不像搶劫時被砍,各方面看來都不合常理,高雄高分院判決阿明敗訴確定。

2003年赴中國探親的阿華,登機前向保險公司投保1500萬元,指稱幾天後在中國酒店外遭3名歹徒搶劫刺破右眼球,保險公司拒付後提告。因案發後阿華是在熱心路人協助下報案,中方也對搶案開出2份公證書,高雄高分院認定證據充分,判保險公司賠償525萬元。

2008年蕭姓男子到中國出差,行前向3家保險公司投保4000萬元,事後自稱在飯店泡澡時滑倒刺傷右眼,視力剩下不到0.01。保險公司查出蕭男退房時沒有留下設備損壞紀錄,玻璃杯的洗手台離浴缸很遠,滑倒打破玻璃杯的可能性低,判蕭男敗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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