到家門口被「攔停」拒測挨罰36萬吊扣牌照 騎士打官司「2敗1勝」
南投縣機車騎士認為警方追到他家門口,而他機車已停好,根本不算攔停,而且是查了他有酒駕紀錄才要進行酒測,也不是合法程序,惟此點被法官駁回。此為示意照,與本新聞無關。(資料照)
〔記者陳鳳麗/南投報導〕南投縣李姓男子騎機車轉彎未打方向燈,警方尾隨至門口,欲進行酒測遭拒,李男2度拒測,被開罰36萬元並吊扣牌照,李男不服打行政訴訟,堅持警行徑不算「攔停」,未有交違證明,且是查了他曾酒駕才要酒測,舉發程序不合法要求處分全撤銷。法官認為,攔停、舉發皆合法,吊扣牌照處分無效。
李姓男子是在2022年9月下旬某日晚間,騎機車左轉未打方向燈,警方發現騎車尾隨,李男在家門口停下,警員下車攔檢,聞到酒味要求進行酒測,李男拒絕,由於李男當年3月已有一次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檢測紀錄,第二次拒絕酒測,警方當場開單舉發,二度拒絕酒測開罰36萬元,左轉未打方向燈開罰1200元,並要吊銷駕照、吊扣牌照24個月。
李男不服裁罰打行政訴訟強調,檢舉影像無法證明他違規,且員警是在他的機車熄火、停在家門口後才進行攔查,並在查了他有酒駕前案後才要求進行酒測,舉發程序應不合法。請求法官撤銷原處分。
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庭法官認為,勘驗影片發現當時夜色昏暗,清楚看出李男機車沒有打方向燈,李男違規在先,警方尾隨追緝、攔檢盤查即屬合法。近身聞到酒味要求進行酒測,當事人拒絕查看先前紀錄也無違誤,因是同年第二次拒絕酒測,警方予以裁罰,於法自無不合。
至於裁罰吊扣或進一步吊銷牌照,係附條件行政處分,亦即李男有無遵期繳送應「吊扣」的汽車牌照,而進一步衍生應「吊銷」汽車牌照法律效果,乃繫於將來不確定發生之事實,警方將這項處罰效果,記載在具有法定執行效力的處罰主文內,即有違行政程序法第93條第1項行政處分原則上不得附條件之規定,應屬無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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