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男國3飆176公里?警察「匪夷所思」計算方式被判無罪
2名男子被控於國三以時速176公里狂飆,但法官卻計算出時速為127公里,法官質疑警方計算方式匪夷所思,判決2人無罪。圖為苑裡交流道。(記者張瑞楨翻攝GOOGLE街景圖)
〔記者張瑞楨/台中報導〕張姓與詹姓男子被控於去年1月間,從國三高速公路苑裡交流道,以高達176公里時速狂飆,到台中市龍井區參加飆車活動(另有1人通緝中,另案審理),台中地方法院審理時質疑,2人耗費時間約14分鐘36秒(約876秒),距離為31公里,時速應為127公里,警察給檢方的計算方式,卻是用很怪異的「速度倍率」計算出176公里,法院傳喚承辦警察作證,為何不用距離除以時間計算,他說「當初就想要這麼算」,法官質疑這種計算方法「令人匪夷所思」,判決2人無罪。
判決書指出,台中地檢署起訴指控,張男、詹男與同案被告李男(未到案,通緝中)是朋友,去年(2023年)1月25日凌晨,3人得知台中市有飆車競速活動,遂分別駕駛汽車,於凌晨1時30分3秒,從國道三號苑裡交流道,以平均時速約176公里高速競速飆駛,於同日上午1時44分39秒,約14分鐘36秒,從國道3號龍井交流道南下出口駛離國道3號,1時51分到台中市龍井區中華路二段,與其他人來回競速行駛,依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提起公訴。
台中地院審理時,詹與張都坦承,開車與李男一起行經國道三號高速公路,到中華路現場等事實,卻堅詞否認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犯行,2人均辯稱,「我不清楚當時行駛時速多少,抵達中華路現場後也只有在旁邊看,沒有參與競速飆車」,律師則質疑,檢方起訴書記載,平均時速約176公里,計算方式與常理不符,且無競速行駛畫面。
法官則認為,2人耗時14分36秒,全程約31公里,依據2人駕車行駛距離與時間計算,行車時速約為127公里(距離除以時間),與起訴書所載176公里時速差距甚大,雖已超過速限110公里,但僅超過時速約17公里,對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,這兩人超速行駛行為雖有不當,但未達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的危險程度。
另外,這兩人於案發當時,並無交通違規紀錄,如果張與詹2開車行駛於國道3號高速公路,行車速度高達起訴書所記載的時速176公里,理應被交通監理機關科處罰鍰(指被測速照相機拍到),2人卻無違規紀錄,是否確實以時速176公里高速飆駛,有存疑之處。
法官強調,起訴書記載2人時速約176公里,是員警推估計算,員警是依google map顯示行車時間,與當天三輛車實際行車花費時間,警方認為他們行駛高速公路時間是24分鐘,乘以60秒等於1440秒,再除以97秒,等於1.605倍,此速度倍率1.605倍,再以國道3號最高速度110公里時速推估,當時他們於高速公路上以176公里時速。
法官質疑,為何警方不用距離除以時間,這種最簡單清晰的計算方式?而是用令人難以理解的「速度倍率」,承辦員警作證說明,「主要是以正常的時間除以他們開車的時間,所以會有倍數差,才用最高限速110公里乘以倍數差。為何不直接用距離除以時間?是當初就想要這麼算,我們主要是針對高速公路部分移送」,法官認為警方的計算方法與解釋,「均令人匪夷所思」,據此判決2人無罪,檢方可上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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