慢車道飆速117公里挨罰 怨測速機藏草叢
黃男指控警方把測速機藏放草叢,但實際上測速機置於分隔島的草皮上,只是當時草比較茂盛,尚未修剪。(警方提供)
〔記者張瑞楨/台中報導〕台中市黃姓男子今年一月開車於台中市南屯區,在限速五○公里路段上,以時速一一七公里高速疾駛,被警方的移動式雷測速照相機拍到,處罰鍰一萬六千元。黃男打行政官司,質疑當時不見警察與警車,測速機藏在草叢裡,不符合明確性原則;但法官認為,法律未規定測速機不得置於草叢,判決黃男敗訴,可上訴。
判決指出,黃男今年一月廿五日下午駕駛轎車,行駛於台中市環中路四段、靠近龍富八路的慢車道,被台中市警四分局員警拍到超速達六十七公里,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「行車速度,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逾六○公里至八○公里以內」規定開罰,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。
法官:無規定不得置草叢
黃男向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,聲明撤銷罰單,理由是警察將測速機放在草叢,也不見警車與員警在場,取締手法不符合明確性原則。
法官審理認為,警政署的「交通違規稽查與輕微違規勸導作業注意事項」,規定執行非固定式(移動式)測速照相的員警,須穿著制服,將警車停放於適當位置,但此規定已於二○一九年停止適用。
至於測速機置於草叢,經查是位於中央分隔島草皮上,法官認為法律無明文禁止,且員警也在測速機前方一百至三百公尺前,設有測速照相的「警五二」標誌,並未違反行政程序法的明確性原則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