強制猥褻、性侵同居人未滿14歲女兒 桃園惡狼重判10年
2024/09/23 18:43
桃園市林姓男子強行猥褻、性侵同居女友未滿14歲女兒,桃園地院審理後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。(記者余瑞仁攝)
〔記者余瑞仁/桃園報導〕桃園市一名林姓男子與女友同居,卻趁女友出門上班時,多次侵犯其未滿14歲的女兒,造成少女身心受創、求助心理醫師,少女母親獲悉後憤而報警提告。桃園地院審結,將林男依對未滿14歲之女子犯強制性交等2罪,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重刑。
判決指出,林男於2015年間與當時未滿14歲的少女母親同居,卻趁著一早載送女友上班後買早餐回家之際,進入當時就讀國小6年級的少女房間,不顧少女抗拒、脫下其衣物撫摸其胸部、下體加以猥褻;1年後少女母親賣掉住處、帶著兒女搬到他處居住,林男卻於少女就讀國中1年級某日,闖入少女房間內違反其意願性侵得逞,結束後林男發現少女下體流血,還要她用衛生棉鋪墊。
少女因遭林男性侵罹患憂鬱症就醫,之後她提起勇氣向當時的男友、母親訴說遭到林男性侵,少女母親獲悉後氣憤報警,案經桃園市警局婦幼警察隊調查後移送桃園地檢署偵辦,經檢察官將林男提起公訴。
桃園地院審理時,林男否認犯行,法官認為辯詞不合理不予採信,以林男明知被害人案發時未滿14歲少年,卻利用其年紀尚幼,尚未具有完全成熟的性自主同意能力及判斷能力,為滿足一己慾望,加以強制猥褻、強制性交,嚴重戕害被害人身心發展,且犯後飾詞企圖脫責,犯後態度惡劣,審結依對未滿14歲之女子為強制猥褻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;又對未滿14歲之女子犯強制性交罪,判處有期徒刑8年。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。可上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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