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男大生每天要少女傳自慰照紓壓 判1年10月可緩刑

彰化地院。(資料照)

彰化地院。(資料照)

2024/04/17 13:27

〔記者顏宏駿/彰化報導〕就讀於中部某知名私立大學現年22歲的男大生在網路遊戲中認識未滿18歲的A女,要求A女天天拍「不雅自慰照」給他看,否則就別想跟他交男朋友,A女真的照辦,從去年2月17日「每日一拍」,所傳畫面盡是裸露胸部、臀部、陰部及以手指或物品自慰等猥褻影片,直到4月23日被A女的父親發現,才報警處理。該案經彰化地院審理終結,判處男大生有期徒刑1年10月,緩刑5年,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。

該名男大生犯案時間正準備國家考試,他租屋在外,自稱壓力大,她跟A女的對話彷彿主人對下人或奴僕,判決書指出,男大生還稱A女叫「小母狗」,雙方的鹹濕對話包括「可以給看穴嗎」、「弄濕給我看」、「你還是乖乖地脫給我看吧」、「在拍全身的給我欣賞一次」、「現在去自慰」…等。

與家人同住的A女都跟著照做,她向警方說,被告每天都要求她拍攝、傳送私密照,如果不傳,就要分手,她因為怕分手,才一直傳照片給他。

判決書指出,A女原無意自行拍攝裸露性器、私密處及自慰影片之意,係受被告引導、誘惑才進行,堪認被告確有「引誘」A女自行拍攝裸露性器、隱私部位及自慰之照片與影片供其觀覽之行為。

法官表示,被告以相同方式引誘A女自行拍攝性影像之行為,係基於同一目的,而於密切接近之時間、地點實施,侵害同一法益,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,在時間差距上,難以強行分開,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,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,論以接續犯之單純一罪。

法官指出,本案引誘A女自行拍攝性影像之行為,對A女身心健全發展造成危害,然考量被告於本案行為時,年僅22歲,年紀尚輕,思慮不周,犯下本案,然犯後業已坦承犯行,且與A女、B男達成調解,A女及其家人同意給予被告自新之機會,可見被告已有悔意,並盡力彌補所造成之損害,是依其犯罪情節及犯後態度,其惡性並非重大不赦,就被告整體犯罪情狀以觀,認對被告縱科以法定最低度刑,客觀上猶嫌過苛,實有情輕法重之失衡而可資憫恕之處,爰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輕其刑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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