刑訴新法「辯護人獨立抗告權」 劍青檢改控:錯誤立法 直接餵養詐團律師產業鏈
劍青檢改今日指出,新修正的「刑事訴訟法」第153條之10即「辯護人獨立抗告權」,出自於司法院(見圖)。(資料照)
〔記者王定傳/台北報導〕檢察官改革團體劍青檢改今日指出,上週三經總統頒行的「刑事訴訟法」,夾藏了未曾出現於各修法版本的「天外一條」,即「辯護人獨立抗告權」;劍青檢改認為,該條救濟條款不僅違反基本訴訟法理,更將淪為幫助詐團「盯梢」脫罪之用,打詐新法反幫詐團,劍青檢改對此錯誤立法表達強烈抗議,此等「盯梢條款」應予廢除。
劍青檢改指出,打詐新法賦予科技偵查的法源依據,旨在強化打擊犯罪,惟基於人權保障,亦應提供被調查者抗告救濟的機會。此項救濟權的設計,應符合基本訴訟法理,即,受權利侵害的本人方為聲請主體,至於辯護人僅是輔助,於不違反本人意思表示下,協助代為提出救濟,一主一輔,至為明確。
檢青檢改指,然而,此次打詐新法竟顛覆基本訴訟法理,於新修正「刑事訴訟法」第153條之10,舉世首創「辯護人獨立抗告權」,即使被告明示反對,辯護人仍得以自己名義獨立提出抗告,連帶影響所及,救濟期間之起算,及應以送達何人為準,體制全然混亂,更增添基層工作繁複負擔。此項立法錯誤,嚴重衝擊實務,更形同保護詐團首腦,餵養詐團產業鏈。
檢青檢改還指,當今詐騙猖獗難以減緩,根本原因在於首腦上層躲在幕後,利用各式電商網站、支付帳戶和虛擬貨幣為中介,聘僱大量下手設立斷點;此類斷點人員,包括車手、幣商、公司人頭,一遭查獲皆由首腦遙控,派遣詐團律師前往陪訊,實際派去「盯梢」,確保下游不會供出上手,由於案量多,賺錢快,吸引不少年輕律師投入,滋養成為詐團產業鏈。
劍青檢改指出,新制原本為了鼓勵下游供出上手,最新「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」甫新增自白配合調查可獲減刑的「窩裡反」、「吹哨者」條款;而「辯護人獨立抗告權」條款,無異於開闢一條讓詐團律師可獨立針對下游的科技偵查手段,直接向法院聲請抗告的全新路徑,從偵查階段就可阻斷科技偵查,甚至在共犯集團起訴後,即使下游已經自白且指證上手時,詐團律師仍可反於下游被告的意思,透過獨立抗告救濟,一方面拖延主嫌的訴訟進行,另一方面主張「窩裡反」、「吹哨者」條款的證據無效,藉此脫身。
劍青檢改指認為,這種違反法理,舉世所無的設計,不僅嚴重阻礙打詐,且提供詐團方便有效的「盯梢」工具,直接餵養詐團律師產業鏈,更無端徒增基層法官審理辯護人單獨聲請救濟的工作負擔,劍青檢改對此錯誤立法表達強烈抗議,此等「盯梢條款」應予廢除。
劍青檢改指出,經調查後,才發現知此異常救濟條款版本竟出自司法院,籲請總統賴清德正視此問題,能否飭令司法院長清楚說明條款來源以及緣由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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