「戀愛腦」媽媽目睹情人性侵女兒不吭聲 少女忍6年等分手才吐露
少女被媽媽的陳姓同居情人性侵害,且媽媽撞見1次卻不吭聲,她隱忍6年,等到兩人分手才吐露,法院判決陳男8年6月徒刑。(示意圖)
〔記者張瑞楨/台中報導〕現年17歲高中女學生小芳,6年前被媽媽的陳姓情人性侵害2至3次,媽媽還曾撞見1次,事後卻不吭聲,小芳擔心「戀愛腦」的媽媽與陳男分手,隱忍6年才對吐露,還抱怨媽媽至今仍袒護陳男,「讓我太失望,害我差點要被安置,因為媽媽沒有保護我的能力」,陳男則是全盤否認案情,但願賠償5萬元,雙方調解不成,法院依對未滿14歲女子犯強制性交罪,判處陳男8年6月徒刑。
判決書指出,女高中生小芳(化名)於2017年間因家裡失火,母親帶著僅約11歲的她與姊姊,寄居於國中畢業,從事水泥工的陳姓男朋友住處,不料,陳男卻伺機性侵害小芳,2017年夏天,還被買菜回家的媽媽撞見,但媽媽只有說一句話,「你們在幹什麼」,就不再過問,這6年多來,小芳擔心母親與叔叔(男友)分手,一直隱忍此事,直到2023年得知兩人分手,才向社工吐露,由社工報警偵辦起訴。
彰化地方法院審理時,陳男全盤否認性侵害小芳,小芳作證說,陳男性侵害她至少2至3次,當時年紀小,不太懂性侵害,陳男「叫我做,我就做」,2017年某天被媽媽撞見,但媽媽事後沒有再提此事,她隱忍6年,是顧慮到媽媽,怕「戀愛腦」的媽媽與陳男分手。
小芳母親也作證說,她某天買菜回家,見陳男平躺在床上,「我女兒趴著低頭幫他吹喇叭」,她問說「你們2個在幹嘛?」,2人就立刻起來,之後她未曾再提此事,陳男也沒多說。
法官認為,小芳得知媽媽與陳男分手後,才向社工吐露性侵害,之後與姊姊傳訊息對話,還提到社工去找媽媽,但媽媽袒護陳男,「讓我太失望,害我差點要被安置,因為媽媽沒有保護我的能力」,小芳強調,兩人分手之後,媽媽還為陳男繳手機費,騎媽媽的摩托車,「甚至違規罰單,還是媽媽繳的」,而且媽媽還拒絕提告,「我是他女兒,她怎麼可以對我這樣,但我媽很笨,我現在16歲(今年17歲),有要不要告的權利」。
一審認為,小芳於案發6年才吐露,並更無誣陷的動機,至於母親不吭聲,除了小芳說的「戀愛腦」之外,當時陳男每月給小芳之母8000元,法官認為母親在愛情與親情之間採取隱忍,並非不可能。
一審強調,陳男犯行嚴重戕害小芳身心正常發展,影響小芳日後對異性的相處,惡性不輕,始終否認犯行,僅願提出5萬元賠償,雙方調解不成,依對未滿14歲之女子犯強制性交罪,判處陳男8年6月,陳男上訴二審,他仍否認犯行,高等法院台中分院見解與一審相同,判刑8年6月,可再上訴司三審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