少女提議拍肛交照片 害牧師之子判刑得蹲苦窯
小芳提議到汽車旅館發生關係,並拍攝肛交照片,牧師之子為此被判刑6月,未來恐得入獄服刑。(示意圖)
〔記者張瑞楨/台中報導〕大學肄業、父母親都是教會牧師的林姓男子,透過交友軟體認識少女小芳(化名),小芳於2020年4月28日邀約林男到彰化縣一家汽車旅館發生性行為,並拍攝肛交的畫面一張,事後再向警方報案,林男觸犯1年至7年徒刑的重罪,不過,法官考量是少女提議,且林男坦承犯行,僅拍攝1次,又沒有散布,輕判徒刑6月,但不能易科罰金,必須入獄。
判決書指出,大學肄業從事機械組裝的林男,2019年透過網路認識尚未年滿18歲的小芳,兩人交往1年,2020年4月27日,小芳宣稱受到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的男子脅迫,必須與林男發生性交行為並拍攝性交過程,邀約林男到汽車旅館,翌日(28日)凌晨,兩人發生性關係時,小芳還提議拍攝肛交畫面。不料,時隔1年許,已經就讀大學的小芳,卻向警方報案,警方於案發1年後搜索,查扣拍攝照片的手機,但照片已經刪除。
彰化地方法院審理時,林男坦承犯行,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1項,規定,拍攝少年為性交或猥褻行為的照片,可處1年至7年徒刑,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,不過,法官認為,林男是在小芳提議之下犯案,且坦承犯行,僅拍攝1次、攝影時間短暫,除了傳送予小芳之外,沒有散布或給他人觀覽,危害尚非鉅大,依據刑法59條,犯罪情節尚堪憫恕而減刑,判處6月徒刑,但不能易科罰金,得入獄服刑。
彰化地檢署不服上訴二審,並指林男手段惡劣,沒有值得憫恕而減刑之處,不過,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仍認為,林男甫年滿20歲,尚屬年輕氣盛且智慮未深,當時正與小芳交往,拍攝行為又是應小芳所求,照片沒有外流,且小芳對林男並無厭惡而全無感情,據此駁回檢方上訴,可再上訴三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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