女罵男攤商「查某體」判無罪 法官:看起來「不娘」
2024/06/27 06:35
陳姓女攤商罵隔壁的男攤商娘娘腔,台南地院一位女法官認為,男攤商不娘、而且當時市場人不多,所以判無罪。(記者王捷攝)
〔記者王捷/台南報導〕今年4月憲法法庭才判決,公然侮辱罪沒有除罪,但應要限縮。不過台南一件無罪判決引起法界討論,陳姓女攤商在市場罵男攤商「查某體(台語:娘娘腔)」,南院一位女法官覺得,男攤商看起來「不娘」且當時市場「沒人潮」,判陳女無罪。
刑法公然侮辱罪是為保護名譽權,構成要件強調「公然」,公開場所不會因為人少,變成不公開,例如清晨的菜市場、半夜的街道,都是公開場所;憲法法庭的判決,還強調三項重點,第一是要綜合評估,不是一說髒話就是侮辱,第二是行為人是否有「故意」而不是失言,最後則是,侮辱是否超過正常人能忍受的程度。
這起台南攤商吵架的案例,陳女與男攤商都在安南區的果菜市場,兩人早有嫌隙,去年4月時,賣三明治的男攤商經過陳女的攤位,陳女連罵幾次「查某體」,男攤商反問陳女罵誰時?陳女還說:「你啊,阿無呢?」接著又繼續罵男攤商娘娘腔。
簡易庭認為,案發時是清晨4點多,市場剛開始營業,人流相對較少,而且男攤商到庭表述意見時,他的動作、言語,看起來跟「查某體」有極大差距。
所以法官覺得,陳女純粹只想用言語激怒男攤商,一般人聽到,不致於對男攤商產生負面觀感,反而是陳女身為女性,刻意說男攤商是「查某體」,未以身為女性為榮、缺乏性別尊重,言語欠缺格調。
即使陳女侵害男攤商的名譽人格,超過一般人可忍受的範圍,仍與限縮解釋的公然侮辱定義不符,言論自由受憲法保障,除非嚴重影響他人的社會名譽,否則不應輕易動用刑罰,陳女言行雖不當,但未達處罰程度,所以判處無罪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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