少校幫忙搬器材被鐵桿絆倒骨折 訴請國賠234萬敗訴
陸軍航空突擊隊陳姓少校受訓時,被鐵桿絆倒致骨折等傷勢,陳決定訴請國賠234萬餘元;北院認為陳男提告無理由,判決敗訴。示意圖。(資料照)
〔記者溫于德/台北報導〕陸軍航空突擊隊陳姓少校3年前受訓時,被鐵桿器材絆倒,導致骨折及脫臼,陳認為是教官隨意擺放器材且未擺放安全警示標示所致,決定向空軍司令部訴請國賠234萬餘元。台北地院指陳求償無理由,判決敗訴。
2021年5月5日陳參加為期3日的空勤人員求生訓練複訊課程。陳說,6日下午因教官隨意將5公尺長的鐵桿器材放在游池旁,卻未擺放安全警示標示,也未口頭提醒學員應該注意,害他協助教官搬運器材行經游泳池邊時,被鐵桿絆倒,致右股骨折、右髖關節不穩定性脫臼。
陳男主張,教官未注意學員安全,況依游泳池管理規範,必須以安全警示標示提醒學員注意安全,卻都沒做,決定向空軍司令部求償他所花費的醫藥費、人工關節置換費、看護費、勤務加給損失以及精神慰撫金等,共234萬餘元。
空軍司令部解釋,搬運器材沒有相關規範,也無規定應立安全警示標示,況空勤人員訓練中心啟用至今,都是待訓練課程結束後,由教官與助教一起將器材放到游泳池邊暫放,曾參加過4次初訓與複訊的陳男,理應知悉器材會暫放在泳池邊。
再者,安全規定已載明泳池邊禁止奔跑,課程開始前也已再三提醒學員切勿跑步,陳男卻因奔跑而絆倒,何況教官無法事先得知陳男會突然主動幫忙,陳男又拒絕就醫,故軍方並無賠償責任。
北院依監視器畫面指,陳男完成訊練後先坐在泳池邊休息;教官則與其他人搬運器材,並將鐵桿垂直放在接近角落之處,這時陳男起身沿泳池邊跑步前來,卻未抬腳跨過鐵桿而被絆倒。
北院也指,訓練中心的安全規定已載明禁止奔跑,再依證人說法可知,當下並未要求陳男幫忙搬運器材,故陳男的傷勢不能歸責給教官或相關人員,決定判陳男敗訴;可上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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