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愛情詐騙反攻大陸23次只拐到1次 詐團「金主」判5年

2024/06/18 23:42

苗栗地方法院法官訓斥蕭男損害我國國際形象甚鉅,依組織犯罪、詐欺取財罪等,判處他應執行5年徒刑。 (資料照)

〔記者彭健禮/苗栗報導〕蕭姓男子籌組愛情詐騙集團,擔任提供資金的「金主」,招募年輕男女在台中、苗栗地區開設詐騙機房,透過網路交友軟體與中國地區男女談情說愛詐財,集團成立2個多月做案23次,只騙得一次2000元人民幣就被搗破。犯罪所得低,但苗栗地方法院訓斥蕭男損害我國國際形象甚鉅,依組織犯罪、詐欺取財罪等,判處他應執行5年徒刑。

蕭男2021年9月間籌組詐騙集團,擔任提供集團運作資金的4名「金主」之一,分別在苗栗縣苑裡地區、台中市清水地區開設詐騙機房,招募年輕男女加入,提供詐騙教戰守則,透過網路交友軟體尋找中國境內男女談情說愛,伺機詐財。

集團2個多月間以「男對女」詐欺手法做案10次、以「女對男」詐欺手法做案13次,僅從一名男性被害人騙得人民幣2000元,就被警方搗破。

蕭男等集團成員被依法送辦。但蕭男辯稱他沒有提供資金,也沒有參與詐騙行為,只是集團成員有欠他錢,彼此有借貸關係。不過,法官調查相關事證及集團成員證述與指認,認蕭男所辯為卸責之詞,無從採信。

法官認為,蕭男正值青壯之年,不知遵守法律,循正當途徑獲取財物,而共同發起犯罪組織,招募多名成員加入,共同向中國地區被害人施詐行騙,雖僅一次得逞,所得尚低,但集團分工縝密,牽涉者眾,不論詐騙成功機率多少,其詐騙行為已嚴重損害社會上人與人間之互信,損害我國國際形象甚鉅。

法官審酌,蕭男於此案犯罪組織是出資者,犯罪情節嚴重,且犯後否認犯行,難認有悔意,核蕭男犯共同犯發起犯罪組織罪,處3年6個月;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9罪,各處10個月;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12罪,各處10個月;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,處1年6個月。併應執行徒刑五年。全案可上訴。

☆自由時報電子報提醒您,防詐騙專線︰165,報案專線︰110☆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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