獨家》夫妻上網買證人簽名 因未見聞分手真意被判離婚無效
人妻黃姓女子上購物網站買離婚協議書還附有兩位證人簽名,以此登記離婚,但被台南地院法官以證人未親見親聞當事人夫妻的離婚真意,判離婚無效。(資料照,記者王俊忠攝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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〔記者王俊忠/台南報導〕1對結婚10多年的夫妻互控對方有外遇,妻子指丈夫誆說離婚後會更善待她,上購物網站買附有兩名證人簽名的離婚協議書,夫妻簽寫後登記離婚。事後,妻子控丈夫的「善待說」是謊言;與兩位證人素未謀面、證人也未親自見聞他們離婚的真意,如此離婚無效。台南地院查認確屬黃女所言,判這對怨偶婚姻關係仍存在。
據了解,妻子黃女與丈夫林男在2009年結婚,育有子女。黃女控訴因相信丈夫所說離婚後會更善待她的說法,於2023年4月向戶政機關登記兩願離婚,但離婚後夫妻仍同住一房、全家一起出國旅遊,與離婚之前無異。黃女發現丈夫近期無心參與家庭活動,才知道丈夫在婚姻關係期間外遇,一直瞞著在下班後與「小三」約會,丈夫的善待說根本是謊言。
黃女表示,與丈夫的離婚協議書是在購物網站買的,協議書還附加兩位證人簽名,但這兩位證人與他們夫妻素未謀面、也未親自見聞他們的離婚真意,他們以此協議書向戶政機關登記離婚,不符合民法法定要件、離婚應屬無效。
林男反控妻子有不忠於家庭情事,妻子習慣性晚歸,子女都是他與家人照料,妻子多年來很少陪伴孩子,婚姻形同虛設,當時是妻子不願親友知悉離婚內情,主動上網找離婚證人及買協議書,網站廣告都打著「證人親簽、合法」,足見兩人有離婚真意,他並未矇騙妻子協議離婚。
林男說,對妻子如何找來離婚證人過程,他並不消楚、也不明瞭法規,與妻子在有證人簽名的協議書上簽名並登記離婚,心想符合離婚法律要件。沒想到妻子又提婚姻存在之訴,無異將離婚視為兒戲,使妻子在離婚後有選擇恢復婚姻的權利,此「進攻退守」行為浪費社會資源,主張駁回妻子之訴。
法官審指,民法1050條有關兩願離婚規定,需有兩位以上證人簽名,這證人應親見或親聞夫妻雙方確有離婚真意,才能作為證人;而夫妻雖有離婚的合意,如未依此法定方式進行,依民法73條規定,離婚自屬無效。黃女說兩位證人均未見聞他們有離婚真意;林男也未爭執此事,兩夫妻登記離婚不符合法定要件,離婚無效,婚姻關係仍然存在;還可上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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