傳2歲童做筆錄 律師:罕見 但不違法
台南地檢署昨則表示,實務上經常需要傳喚幼兒製作筆錄,只要監護人在場協助詢問並不違法,除非案件涉及性犯罪,才需有社工在場輔助。(資料照)
〔記者王捷/台南報導〕警方傳喚兩歲幼童到警所製作筆錄一事,雖然是誤會一場,但引發外界好奇,是否能讓兩歲幼童作證?曾任檢察官的律師羅瑞昌說,傳喚幼童作證實務上不常見,依刑事訴訟法規定,此舉並不違法,不過站在維護兒童權益角度上,他質疑幼兒證詞對案情的幫助。
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,證人在提供證詞前通常需「具結」,來保證陳述的證詞是真的,若虛偽陳述會有法律責任,但證人未滿十六歲,或因精神或心智障礙無法理解具結意義與效果,這條法令規定不可以要求他們具結,立法宗旨是為了保障未成年人及特殊族群的權益。
羅瑞昌說,以刑訴法來看,傳喚幼兒作證並不違法,但是未成年、心智障礙者,可能因年齡或能力限制,無法充分理解具結的法律效力,那幼兒證詞在法律上是否有證據效力?同時以保護幼兒的角度來看,讓兒童在家庭糾紛衍生的刑案中作證,會不會讓兒童陷入不義?也應慎重考量。
保護幼童 是否作證應慎重考量
檢察官可能會因案件量多,疏忽通知書上證人的年籍,但羅瑞昌說,目前已有許多取證方式,例如讓人不安的對話紀錄、頻繁來電的截圖,這些方法在實務上也曾成功申請保護令。
警方認為,雖然刑事訴訟法未特別規定,但在實務上,通常會認為五歲以下的幼童,因表達能力有限,可能還會有時間與記憶混亂,影響證詞的可信度,但如果真的有必要,即使幼兒的證詞沒有證據能力,也會製作筆錄,作為院檢參考使用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