獨家》網路證人未見聞夫妻分手真意被判離婚無效 律師剖析
律師江信賢。(圖: 江信賢事務所提供)(記者王俊忠攝)
〔記者王俊忠/台南報導〕對於1對結婚10多年的夫妻上購物網站買附有兩名證人簽名的離婚協議書,夫妻簽寫後登記離婚,被一審法官以兩名證人無見聞夫妻離婚真意的事實,判登記離婚無效。律師江信賢表示,離婚證人對當事人夫妻須有親自見聞他們離婚真意的法定要件。
江信賢說明,依據民法第1050條的規定,兩願離婚,應以書面為之,有兩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。這兩願離婚法條所說的「證人」,不一定需要是親友,但要符合已經成年具有完全行為能力,而且必須親自見證、親自聽聞離婚的當事人夫妻有結束婚姻關係的真實意願,沒有遭到強迫或有神智不清的情形,才能達到兩願離婚的效力。
江信賢說,若證人沒有辦法親自見聞當事夫妻的離婚真意,自然就不會發生離婚有效的效力。上述的離婚證人要件,其實跟民法相關規定的證人要件均大致相同,例如結婚證人也是一樣,一定要親自在場見證,並且見聞雙方確實有結婚共同生活的真意,才能符合證人的要件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