家暴案上警所作筆錄 母驚:竟是要問2歲兒
南市警方昨強調,事先不知道郭女的兒子是兩歲幼童,發現後即未製作筆錄。(資料照)
母:通知書僅寫她的名
〔記者王捷/台南報導〕台南郭姓女子與前夫因妨害婚姻及家暴互提告訴,她日前接到台南市警方通知書,要求她到警局製作筆錄,不過,她抵達後,警方另出示地檢署公文,指檢察官要求警方對其兒子製作筆錄,不過,此時承辦警員發現郭女的兒子才兩歲,頓時傻眼,警方昨也強調,事先不知道郭女的兒子是兩歲幼童,發現後即未製作筆錄。
台南地檢署昨則表示,實務上經常需要傳喚幼兒製作筆錄,只要監護人在場協助詢問並不違法,除非案件涉及性犯罪,才需有社工在場輔助。
郭女表示,前夫質疑她將孩子藏起來,而她則稱是為了保護孩子,本月中旬,她接到警方通知書,上面僅寫她的名字,因此以為是通知她本人製作筆錄。但到場後,員警出示地檢署公文,才驚訝地發現,接受詢問的對象竟是才兩歲的兒子,而承辦警員發現她兒子才兩歲,頓時也傻眼。
由於當下郭女未攜帶兒子的驗傷單或診斷證明,警員表示無法進行筆錄,郭女質疑,就算帶來相關證明,兒子年僅兩歲,正處於語言發展初期,表達能力並不成熟,如何能有效完成詢問?但警員僅簡單說明,這是檢方的要求。
郭女認為,警方通知她時,應明確告知需詢問兒子,但她到場後才得知此事,讓她對警方的處理方式感到疑惑與不安,也擔心兒子可能受到驚嚇。
警指未載明年齡致誤解
警方強調,傳喚兩歲幼童製作筆錄與檢方無關,主要是通知書上未記載郭女兒子的相關資料,導致警員不知需詢問的對象為幼兒,而首次與郭女約定製作筆錄時,曾口頭要求郭女攜帶兒子的相關診斷證明或驗傷單。同時,警員在電話中也聽到幼兒的聲音後,懷疑詢問對象可能是幼兒,立刻向檢察官報告。檢察官則指示,若無法進行詢問,可由警員提交職務報告代替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