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恐怖隨機殺人!宜蘭鐵工當街割頸傷2人 判刑10年定讞

2024/06/06 11:50

宜蘭地院依2件殺人未遂罪各判劉男6年,合併應執行10年徒刑;二、三審皆維持原判,判刑10年定讞。(資料照)

〔記者張文川/台北報導〕宜蘭縣45歲鐵工劉子平,去年6月吸毒後和父親吵架,竟騎機車拿著美工刀,到冬山鄉三奇美徑(宜蘭版伯朗大道)附近隨機殺人,割頸殺傷2人,幸都未傷及要害,警方案發2天後逮到劉男。一審宜蘭地院依2件殺人未遂罪各判6年,合併應執行10年徒刑;二、三審皆維持原判,判刑10年定讞。

判決指出,去年6月18日,劉男施用安毒後,當晚與父親吵架,心情鬱悶,騎機車出外解悶,當晚9點41分,於冬山鄉成興路與191縣道(國5側車道),尾隨蔡姓機車騎士,從後突襲持美工刀割其頸部,造成騎士左側頸線15公分撕裂傷,隨即騎車逃逸。

8分鐘後,劉男騎到蘇澳鎮隆恩路,見余姓被害人在住家門口講電話,竟又持刀割對方的右頸部,劃出25公分長的撕裂傷,再迅速逃離現場。

2名傷者幸皆未傷及血脈及呼吸道,幸運撿回一命,卻餘悸猶存良久。凶手劉男躲了2天,才被警方逮獲。

宜蘭地院一審認為,劉男只因對父親的不滿情緒無處宣洩,即驟起殺意,雖未導致死亡,但犯罪手段兇殘,嚴重危害社會秩序,增長社會暴戾之氣,犯後逃離躲藏,偵、審時的辯解也避重就輕,未真摯道歉也未尋求和解,未見悔意,量處10年徒刑。

二審高等法院認為,劉男手段兇殘,造成被害人難以弭平的心理傷痛,嚴重危害社會秩序,徒增社會暴戾之氣,且犯罪後立即逃離現場躲避藏匿,歷次辯詞避重就輕,未見悔意,犯後態度不佳,維持原判。

劉男上訴主張因吸毒後辨識行為能力降低,但最高法院認為起因是因劉自己長期吸毒的過失行為所致,不能減刑,認定二審認事用法無違背法令,故駁回上訴定讞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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