二兵因細故對部隊班長動粗 觸犯強暴上官罪達成和解判拘役40日
2024/06/04 16:03
吳姓二兵因細故對部隊班長動粗,被究辦陸海空軍刑法強暴上官罪,事後達成和解獲桃園地院判處拘役40日。(記者余瑞仁攝)
〔記者余瑞仁/桃園報導〕吳姓男子去年8月於陸軍步兵109旅「虎躍部隊」接受4個月軍事訓練役、階級為二兵,卻在入伍第7天因不服陳姓班長糾正,動手推打造成陳姓班長跌倒受傷,連長見狀當場壓制吳男交由憲兵隊移送桃園地檢署偵辦,吳應訊坦承動手推打班長,經檢方依陸海空軍刑法強暴上官罪嫌起訴,吳事後與陳姓班長協商分期賠償10萬元達成和解,桃園地院改以簡易判決,將吳判處拘役40日,得易科罰金4萬元。
判決指出,吳男於去年8月16日入伍,隸屬陸軍步兵第109旅步2營步2連第3班的軍事訓練役182梯二兵,陳姓班長為同單位第8班班長;去年8月22日中午,吳男在桃園楊梅區太平里營區步2營餐廳內,與陳班長發生細故而心生不滿,動手推打陳的胸口與肩膀,導致陳失去重心跌坐在地,造成右側顏面部挫傷合併頭暈、右手腕挫傷、雙側臀部挫傷、右側上臂及肩部疼痛等傷害;當時陳姓連長在場見狀,將吳男壓制推至牆角,並回報監察官及保防官,處理後並送由桃園憲兵隊移送檢方偵辦,檢方調查後起訴。
桃園地院審理認為,吳男有違反洗錢防制法前科,案發時為現役軍人本應遵守法紀,卻僅因細故即恣意對上官施暴,損及部隊團結、領導威信,嚴重影響軍隊紀律,應予非難;惟念及吳男犯後坦承犯行,並與陳姓班長達成調解同意賠償10萬元,且均依約定履行,其犯後態度尚可,因此判處拘役40日,並諭知得易科罰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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