實習教師校園偷拍「只拍到天花板」躲過刑責 判賠12萬元
李姓教師偷拍教務主任如廁躲過刑責,但被法官判賠12萬元。示意圖。(資料照)
〔記者黃佳琳/高雄報導〕李姓實習教師在高雄某國小校園偷拍女教務主任上廁所,他疑似太過緊張只拍到「廁所天花板」,教務主任報警後,當時刑法尚未增修,因此李男偷拍行為獲不起訴處分,教務主任不服另提民事告訴,法官認為李男已造成教務主任日後上廁所時產生恐慌情緒,判他應賠12萬元。
判決指出,李姓男子大學畢業後到高市某國小擔任實習教師,2019年11月,教務主任帶團參賽後返校,上廁所時門外傳來敲門時,她以為是有人要上廁所時的禮貌性敲門詢問,她沒有開門,事後得知,竟是李男守在門外,她嚇得直發抖向學校通報,但因查無具體犯罪事實,校方以「不成立」宣告調查終結。
2020年1月,李男完成實習後被派往台南市某國小擔任正式教師,教務主任原本已逐漸淡忘此事,沒想到李男竟於2021年暑假期間重返學校,並趁教務主任上廁所拿出手機偷拍如廁畫面,但他疑似太過緊張,只拍到「廁所天花板」,教務主任報警後,因當時刑法尚未增訂《319-1》「未經他人同意,無故以照相、錄影、電磁紀錄或其他科技方法攝錄其性影像者,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」,檢方偵結後只能處分不起訴。
教務主任不服提再議被駁回後,李男竟又趁小學舉辦畢業典禮向外校借場地的機會靠近教務主任,教務主任當時忙著處理事情第一時間沒發現,等查覺異狀時看到李男已站在她身後,她直覺被李男偷拍裙底風光,嚇得驚聲尖叫,李男趁機逃離,李男到案後也說自己只是想跟主任解釋當時廁所偷拍的事,沒有要偷拍,檢警因查無實證,最後也只能再處分不起訴。
教務主任不滿,認為自己一再被李男騷擾,因此委請律師另提民事求償60萬元;高雄地院審理時,法官認為,國小調查報告雖然認定李男性騷擾成立,但調查報告因屬行政調查,對李男程序保障不足,因此無法認定有性騷擾的情形,但李男在廁所偷拍的行為,雖然沒有拍到教務主任的私密處,但已侵害她在廁所隔離空間自由如廁、不受干擾及妨害其隱私的權利,因此判李男應賠12萬元,可上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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