律師鄭鴻威扮演詐團軍師月收300萬 犯罪所得達1216萬
律師鄭鴻威扮演詐團軍師每月報酬高達300萬元,且從金流追查,不法所得高達1216萬元。(資料照)
〔記者王定傳/台北報導〕台北地檢署偵辦律師勾結詐團集體洩密案,從律師鄭鴻威與另名律師黃耕鴻的對話中發現,鄭鴻威扮演詐團軍師每月報酬高達300萬元,且從金流追查,鄭鴻威的不法所得高達1216萬元;至於其他15名律師,受派當車手的辯護人,卻洩漏偵查內容,每件好處約4萬元。
鄭鴻威涉刑法洩密、一般洗錢罪、指揮及參與犯罪組織共4罪嫌,其中,最重的是可處3年以上10年以下徒刑的指揮犯罪組織罪嫌。
檢方認為,鄭鴻威涉犯指揮組織犯罪,因為他指派律師當任車手辯護機會,取得偵查內容,再轉告集團上游,以利控管風險(確認車手不會指認上游,製造查緝斷點)、人力調派(確認車手是否確實遭檢警查獲)及損益控管(得知遭查扣的犯罪所得額度),甚至有提及欲為所屬的詐團成員連柏瑋,偽造聲押書以向上游請求賠付款,以及請連男代為通知其他車手迴避司法機關質疑律師來源的技巧等。
檢方認為他憑藉法律知識與詐團互助互利,是集團控管訴訟風險一員,且他與連男集團分工主要內容是洩密並維持組織存續,非單純聽取集團號令的參與行為,應成立指揮組織。
至於其他15名律師,檢方認為,鄭鴻威或其助理多次派這些律師擔任車手辯護人,並要求回傳偵查資訊,他們都是受充足專業訓練的律師,知道合作要洩密的話,當避之唯恐不及,縱使因友情壓力而承接,或心存僥倖認為僅屬單次個案,亦應於鄭鴻威第2次邀約時即有警覺而決定不再合作,若經歷3次以上派案,甚至洩密3次以上,足以認定主觀有與鄭鴻威合作洩密給詐團,具參與犯罪組織犯意。
檢方除了對鄭鴻威求刑外,並以犯後毫無悔意、態度惡劣等理由,請法院對律師賴季倉、湯建軒、廖瑞銓、蔡崇聖4人從重量刑;其餘11人,檢方考量犯後態度等原因,請法院給予適當之刑或從輕量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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