男控鄰居日抽40菸毒害生命 法官現場履勘判決出爐
台中一名陳姓男子,指控謝姓鄰居1天抽菸40多支,二手菸飄進屋內毒害他的生命,要求搬離、賠錢,法官現場勘查,一、二審都判決敗訴。(法新社)
〔記者陳建志/台中報導〕台中一名陳姓男子,指控謝姓鄰居1天抽40多支菸,二手菸並飄進他的住處,毒害他的生命和健康,要求謝男搬離其租處,並賠償他10萬元,不過法官到場履勘,發現門口雖可聞到菸味,但進到陳男屋內開啟窗戶約2、3分鐘,並未聞到菸味,加上陳男無法舉證,一、二審都判決陳男敗訴,可上訴。
判決指出,陳男指控謝姓鄰居抽菸造成二手菸毒害,不滿經法院調解後,竟在2021年5月9日起至5月17日間,故意在隔壁騎樓,或將租屋處前後門打開,在距離其住家2公尺或半公尺以內的近距離,以每天抽菸40多支以上、密集製造大量濃烈二手菸飄入其房屋內毒害的方式,侵害他的生命、身體健康及居住安寧的人格權,要求謝男搬離其租處,並賠償他10萬元。
謝男在審理時表示,陳男因他的太太不和他聊天,對他提起多件民事訴訟,強調自己並沒有每天抽40多支菸,近距離飄進他的住處,並說陳男在他租屋處對面架設錄影設備,違法偷拍到他2021年5月12日、17日在租屋處隔壁騎樓各抽菸一次,但該處並未緊鄰陳男房子,且他的租屋處和陳男房子都有水泥牆阻隔,陳男房子並裝有氣密窗,他抽菸對面又是空地,所產生之二手菸並不會飄入陳男房屋內。
一審法官認為,陳男須負舉證責任,但僅有一段2021年5月17日3分鐘的影像,影像中雖可看到謝男抽菸,但該處非屬菸害防制條例全面禁止吸煙的場所,也非部分禁止吸煙場所且謝男已成年,無公權力可強制管制,駁回陳男之訴,陳男不服上訴二審。
二審合議庭認為,陳男提供的監視器影像,僅拍到2021年5月12日、17日,謝男在租處隔壁的騎樓下,分別抽菸36秒及1分多鐘,且拍攝鏡頭刻意避開陳男自己住處,僅針對謝男租屋處活動持續攝錄,以疑似有侵害謝男隱私的畫面當作證據,已滋疑問。
且之前有法官到場履勘,謝男在房屋前抽菸,陳男門口雖可聞到菸味,不過進到陳男屋內開啟窗戶約2、3分鐘,並未聞到菸味,且陳男也未舉證,除監視器拍到的2天,謝男在其他時間抽菸時,所生二手菸確已飄入他的房屋內,因此要求謝男須於本案判決後30日內完成搬離現租處,及賠償陳男10萬元,均無理由,不應准許。原審判陳男敗訴並無不合,駁回其上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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