死囚不滿死刑侵害人性尊嚴 學者賴擁連:剛剛好而已
中正大學犯罪防治學系教授賴擁連直言死刑合憲。(記者吳政峰翻攝)
〔記者吳政峰/台北報導〕王信福等37名死囚質疑死刑剝奪生命權、侵害人性尊嚴,聲請釋憲,憲法法庭23日為此召開言詞辯論,受邀出席出具意見的中正大學犯罪防治系教授賴擁連直言,一個犯罪人剝奪其他無辜民眾生命,而被國家刑罰剝奪生命,致無法行使憲法權利,也是剛剛好而已。
賴擁連指出,政府必須替被害人代行正義,要求被告負起責任並面對過錯,死刑的存在代表民眾的集體意識,一個民選的政府不能倒行逆施、反民意而為,否則將被民意唾棄。一個罪犯剝奪其他無辜民眾的生命,導致被害人無法行使憲法權利,此時,國家也透過刑罰剝奪其生命,致其無法行使憲法權利,也是剛剛好而已。
賴擁連說明,司法官可能為了自己的歷史地位,撰寫傳世判決書讓後世歌頌或升官,而越俎代庖,明知被告罪證確鑿,仍以「具教化可能性」而判無期徒刑,這種司法官心中有被害人嗎?正義於何處?有些人希望以終身監禁取代死刑,永世不得出獄,這樣比較有人性尊嚴嗎?
中央研究院法律所研究員許家馨表示,之前的大法官在194號、263號、476號解釋中均肯定死刑合憲,而今憲法法庭在考量是否推翻前人解釋,做出與民眾法感情相左的判決之際,應注意此議題牽涉深刻的價值衝突,沒有決定性的法律或理性論理作為基礎,社會尚待充分對話,建議給予立法權討論制度改良的空間。
許家馨指出,聯合國公政公約所謂「情節最重大之罪」,應限於涉及故意殺人的極嚴重罪行,但我國部分不包含故意殺人的罪名,如:刑法101條暴動內亂罪、120條公務員委棄守地罪、第185之1條劫持航空器罪、第261條公務員強迫製造鴉片等罪,最重仍可處死,建議憲法法庭將非戰時得處死刑的罪名加以限縮。
開南大學法律系榮譽教授鄭善印也認為死刑並未違憲,直指廢死後若出現極端重大的屠殺案,讓被屠殺者與殺人者的生命價值出現不平等情形,才是違反平等原則;死刑追求的是對潛在犯罪人的威嚇,雖無十足功能,但也非全無作用。
鄭善印表示,德國基本法102條明定廢死,但我國憲法卻無明確標準,除非經由國民公投,否則司法不宜逕行決定;而基於比例原則,得適用死刑的犯罪類型,除了戰爭罪或恐怖分子,餘應限定在剝奪生命的重大犯罪上;若加上終身監禁不得假釋制度,也可能是解決此爭議的方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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