路邊亂停佔用半個慢車道害死單親媽母子 新竹商人判刑再判賠
范男在路邊亂停佔用半個慢車道,害死騎機車單親媽母子。(資料照)
〔記者蔡彰盛/新竹報導〕一時貪圖方便亂停車,造成他人家庭破碎!新竹縣范男將小貨車停在路邊,車身一半卻佔用機慢車道,後方騎機車載2名幼子的28歲戴姓單親媽追撞,戴女與1子送醫不治,存活兒子重傷,新竹地檢署向新竹地院提起償還犯罪被害補償金67萬元之訴,法官判准。
檢方指控,范男明知機慢車道係供機慢車行駛,不得占用機慢車道停車妨礙其他人車通行,竟於110年2月23日上午7點多將小貨車沿新竹縣新豐鄉竹2線鄉道西向路邊停車,該車中心點在路面邊線上,車身占用機慢車道,另一邊車身則在路面邊線外。
不久戴女騎機車前後各載1個兒子分別為6歲與5歲,行經當地因不明原因,未注意車前狀況,撞擊停在機慢車道上的小貨車右後側,母子3人人車倒地,戴女與前方兒子因頭部創傷送醫均不治死亡,存活兒子肝臟撕裂傷、創傷性胰臟損傷。刑事部分,新竹地院一審依過失致死罪判處范男有期徒刑7月。
法官認為,范男將車輛中心點停放在路面邊線上,大約車身寬度之一半有占用機慢車道,另一半車身則在路面邊線外,占用到被害人前方機慢車道,有能力卻不選擇將車輛停放在不占據該路段機慢車道之空間,以避免發生後方來車追撞之危險,導致發生本件車禍事故。
法官審酌范男違規停車行為,客觀上已足以阻礙他人合法行車路線,提高肇事可能性,且對於占用部分機慢車道亦未放置任何警示標誌警示,既然能夠選擇不違規停車,卻貪圖一時方便,將車身寬度之一半占用機慢車道,全然不顧及他人行車安全,最後認定被害人戴女本身需負6成、被告負次要責任為4成。
法官認為,檢方依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規定,請求被告給付67萬8640元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
據了解,戴婦為單親媽媽,在加油站上大夜班,和前夫和男友分別生下3子1女共4名孩子,為中低收入戶,家境清寒,7歲長子念國小,發生事故的是6歲次子和5歲的第3個兒子念幼兒園,最小的女兒只有3個月大;其中,6歲次子為發展遲緩兒,平常1週4天會到復健科診所進行早期療育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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