攝狼書記官偷拍遍及法院、百貨超市 親戚家也不放過 判刑4年
時任士林地檢署書記官林顥倫,3年來在士檢女廁、辦公室、親戚住家等多處,透過不易被發現的針孔攝影機、密錄器,偷拍同仁、親戚或路人的隱私畫面。(示意照片,非案發廁所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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〔記者溫于德/台北報導〕時任士林地檢署書記官林顥倫,3年來在士檢女廁、辦公室、親戚住家等多處,透過不易被發現的針孔攝影機、密錄器,偷拍同仁、親戚或路人的隱私畫面,被害人達21人。士林地院痛批林男犯罪手段惡劣,依「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機會無故竊錄他人身體隱私部位罪」等共80罪,對他判刑4年,另有8月得易科罰金。
判決指出,原為三等書記官的林男,2013年調任士檢服務,2017年2月起接辦收發室的發文業務,2021年3月起再調任贓物庫負責贓物的調取與管理;然他被發現從2020年1月起至2023年3月間,偷拍他人隱私畫面。
林男被查出在士檢女廁安裝針孔攝影機偷拍,或將密錄器藏在手中、夾在腳趾與拖鞋間,竊錄同仁裙底風光、乳溝、胸部上緣等畫面;他還被發現會在親戚住處的浴室洗手台下方安裝密錄器,拍下親戚更換衣服、淋浴畫面,也會在隨身背包中放置密錄器,趁著逛百貨公司、買早餐時偷拍路人大腿根部、臀部。
士院今審結指林男將這些偷拍畫面儲存在手機、外接硬碟、隨身碟、記憶卡中,並以彩色截圖方式列印199張以便收藏,並指林男身為公務員應知法守法,卻為了追求自身性方面的刺激而偷拍他人隱私畫面,部分犯行還是利用他辦理業務時而為之。
士院也指林男雖然認罪,但犯案長達3年,受害人數多達19人(其中2人於審理時撤告)、犯行高達80次,犯案地點除士檢廁所外,還包含親戚住處、百貨公司、超市、飲食店、餐廳。
士院也審酌林男尚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,決定依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機會無故竊錄他人身體隱私部位、無故竊錄他人身體隱私部位、個資法中非公務機關非法蒐集個人資料、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未遂等,共80罪,對他判刑4年,另有8月徒刑得易科罰金24萬元。可上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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