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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退伍前兩天糾紛持滅火器打死人 男子二審判刑13年

    現役軍人李莛富退伍前兩天因口角持滅火器打死人,高院今依殺人罪判刑13年。(記者楊國文攝)

    現役軍人李莛富退伍前兩天因口角持滅火器打死人,高院今依殺人罪判刑13年。(記者楊國文攝)

    2024/11/28 10:12

    〔記者楊國文/台北報導〕桃園男子李莛富去年7月退伍前2天與多名友人到釣蝦場歡唱,因故與20歲徐姓男子起口角,李憤而持滅火器朝徐的腦部重擊致傷重不治,桃園地院組成國民法官法庭審理,審酌李男符合自首的減刑規定,依犯現役軍人犯殺人罪判刑13年,上訴後,高等法院今判決駁回上訴,仍判13年徒刑,可上訴三審。李被羈押中,未出庭聆判。

    檢方起訴指出,入伍服義務役的李莛富(24歲),原預定於2023年7月4日退伍。

    2023年7月2日凌晨2時,李男在桃園市平鎮區的釣蝦場包廂內,因飲酒事宜與素不相識的20歲徐男發生口角衝突,李男將徐打倒在地,還拿起走廊門旁的滅火器,由上而下朝徐男的左後腦重擊,導致徐的頭部外傷及多處骨折、顱內出血,雖緊急送醫仍不治。

    李男案發當天中午向警方自首,稱飲酒後與徐男發生衝突,在徐被毆打倒地後,持滅火器朝徐的左後腦敲擊。當徐頭部大量流血後,曾試著以衛生紙按壓徐的頭部止血、搶救,請求輕判。桃園地檢署偵查後,依現役軍人犯殺人罪,將李男起訴。

    桃園地院組成國民法官法庭審理,認定李男符合自首的減刑規定,及坦承犯行,但考量未獲被害家屬原諒或和解,並請求法院從重量刑,判李男13年徒刑。全案上訴高等法院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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