李鴻鈞前主任張書維強制猥褻共判刑2年8月定讞 確定入獄
李鴻鈞擔任立委時新莊辦公室前主任張書維被控性犯罪,最高法院就張犯強制猥褻部分維持二審見解,依2個強制猥褻罪各判刑1年4月定讞,另將張犯強制性交未遂罪被判刑2年4月部分撤銷發回。(資料照)
〔記者溫于德/台北報導〕監察院副院長李鴻鈞擔任立委時的辦公室主任張書維,被控到KTV續攤時,對2名女記者摸胸、摸臀,並在摩鐵強逼其中1名女記者口交。最高法院就張犯強制猥褻部分維持二審見解,考量張未和解也未取得原諒,依2個強制猥褻罪各判刑1年4月定讞,確定要入獄,另將張犯強制性交未遂罪被判刑2年4月部分撤銷發回更審。
檢警調查,張書維與2名女記者是在2019年2月春酒餐敘結束後,到KTV續攤。張先對第1名女記者摟肩並觸碰胸部,女方出言警告「主任,不要這樣!」但張不理會,持續摸胸,甚至撩起對方裙子摸腿及臀部。
接著張又騷擾第2名女記者,先以左手肘頂其右胸,再摟其背部並摸胸,第1名女記者見狀,趕緊以敬酒方式幫忙解圍。
後來第2名女記者認為張有酒意,準備送張回服務處辦公處休息,張卻突然要求計程車運將把車開進摩鐵,第2名女記者因不願得罪張,只能同意陪同辦妥入住手續,卻遭張強逼口交。第2名女記者事後向主管報告,並報警處理。
張為此曾開記者會哽咽指被設局陷害;檢方偵查、法院審理時他仍否認猥褻,並稱早已跟第2名女記者約好上摩鐵,只有全裸滾床單,後因酒醉睡著,不記得發生什麼事。
一審新北地院依2名女記者的指證,以及計程車司機、第1名女記者主管等人的證詞、就醫資料,再綜合其中1名被害人向法官泣訴:「我已離職,很想躲起來,他事後還說我們仙人跳,不管我多努力工作都無法去除,所以我被迫放棄夢想。」認定張犯行明確且對2名造成嚴重創傷,依強制性交、強制猥褻罪重判7年。
張上訴仍否認犯行。二審高等法院仍認張對2名女記者強制猥褻,故維持一審判決結果,依強制猥褻罪各判刑1年4月;但張涉嫌逼第2名女記者口交屬未遂,改依強制性交未遂罪判刑2年4月。
最高法院審理後就張犯強制猥褻部分維持二審判決確定;但張被控強制性交部分,仍待調查釐清屬未遂或既遂,發回更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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