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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伸狼爪誣設局 李鴻鈞前主任判刑

    監院副院長李鴻鈞擔任立委時的辦公室主任張書維,在性侵事件曝光後曾召開記者會。(資料照)

    監院副院長李鴻鈞擔任立委時的辦公室主任張書維,在性侵事件曝光後曾召開記者會。(資料照)

    2024/01/11 05:30

    〔記者吳政峰/台北報導〕監察院副院長李鴻鈞擔任立委期間的辦公室主任張書維,被控在餐會上對兩名女記者摸胸、摸臀,事後還帶其中一人上摩鐵意圖性侵,全案爆發後,張書維反控對方主動邀約發生性關係,質疑遭設局。高等法院二○二二年依強制性交未遂、強制猥褻等罪處張四年六月刑,十日再依誹謗罪判刑二月。

    檢警調查,張書維與兩名女記者餐敘結束後到KTV續攤,張先對第一名女記者摟肩、觸碰胸部、撩裙摸腿臀,不久又碰觸第二名女記者胸部。第二名女記者認為張有酒意,欲送他回服務處辦公處休息,不料,張突然要求計程車運將把車開進摩鐵,女記者不願得罪張,同意陪同辦妥入住,卻遭張強逼口交。她事後不堪受辱,向主管報告並報警處理。

    張否認犯案,二○一九年三月廿日在召開記者會,除揭露第二名女記者的全名,並強調案發當日是女方支付汽車旅館費用、主動要求發生性關係。女記者不滿,另提起誹謗罪告訴。強制性交、強制猥褻部分,一審新北地院判張書維七年刑;二審高等法院認為口交未遂,改判刑四年六月。

    誹謗部分,一審新北地院判張三月刑,得易科罰金九萬元。張書維不服,提起上訴。 二審高院表示,依照記者會內容、計程車司機證詞、監視器畫面可知,女記者當時意識清楚,並無一同前往摩鐵之意,張書維卻稱她主動邀約前往,損害其社會評價,且用語粗鄙,顯刻意渲染、詆毀名譽。

    高院考量張書維與女記者達成和解,並如數給付和解金,女記者亦表示不再追究,十日撤銷一審判決。審酌張書維不思以理性方式因應媒體詢問,反貶損女記者名譽、尊嚴與社會評價,欠缺法治觀念,犯後又否認犯行,改判二月刑,得易科罰金六萬元確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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