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李鴻鈞前主任涉對女記者伸狼爪反控遭設局 被依誹謗罪判刑2月

監院副院長李鴻鈞擔任立委時的辦公室主任張書維,在性侵事件曝光後曾召開記者會。(資料照)

監院副院長李鴻鈞擔任立委時的辦公室主任張書維,在性侵事件曝光後曾召開記者會。(資料照)

2024/01/10 13:53

〔記者吳政峰/台北報導〕監察院副院長李鴻鈞擔任立委期間的辦公室主任張書維,被控在餐會上對2名女記者摸胸、摸臀,事後還帶其中一人上摩鐵意圖性侵,全案爆發後,張書維反控對方主動邀約發生性關係,質疑遭設局。高等法院2022年依強制性交未遂、強制猥褻等罪處張4年6月刑;10日再依誹謗罪判刑2月。

檢警調查,張書維與兩名女記者餐敘結束後到KTV續攤,張先對第一名女記者摟肩並觸碰胸部,女方出言警告「主任,不要這樣!」,不料張男持續摸胸,甚至撩起她的裙子摸腿及臀部。不久,張男又騷擾第二名女記者,先以左手肘頂她右胸,接著摟她背部並摸胸,第一名女記者見狀,趕緊以敬酒方式幫她解圍。

第二名女記者認為張有酒意,欲送他回服務處辦公處休息,不料,張突然要求計程車運將把車開進摩鐵,第二名女記者因不願得罪張,同意陪同辦妥入住,卻遭張強逼口交。她事後不堪受辱,向主管報告並報警處理。張則全盤否認,還召開記者會稱遭設局陷害。

一審新北地院認定兩女造成嚴重創傷,依強制性交、強制猥褻等罪重判張書維7年刑。張不服,提起上訴,二審高等法院認為口交不成立,改依強制性交未遂、猥褻等罪判刑4年6月。

全案當初曝光後,張書維為了自清,2019年3月20日在新北市新莊區召開記者會,除揭露第二名女記者的全名,並強調案發當日是對方支付汽車旅館費用、主動要求發生性關係。女記者不滿,另提起誹謗罪告訴,一審新北地院判張3月刑,得易科罰金9萬元。張書維不服,提起上訴。

二審高院表示,依照記者會內容、計程車司機證詞、監視器畫面可知,女記者當時意識清楚,並無一同前往摩鐵之意,張書維卻稱她主動邀約前往,損害其社會評價,且用語粗鄙,顯刻意渲染、詆毀名譽。

惟高院考量張書維於二審審理期間與女記者達成和解,並如數給付和解金,女記者亦表示不再追究,量刑因子有所變動,撤銷一審判決。審酌張書維不思以理性方式因應媒體詢問,反貶損女記者名譽、尊嚴與社會評價,欠缺法治觀念,犯後又否認犯行,10日改判2月刑,得易科罰金6萬元確定。本案合議庭成員惟審判長鄭水銓、陪席法官沈君玲、受命法官陳麗芬。

民事部分,險遭硬上的女記者求償100萬元,一審新北地院認為張書維侵害身體、貞操權,判賠80萬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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