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南投公務員貪污379萬元 撤職停用2年確定

2024/01/17 21:13

張員涉貪379萬元,撤職停用2年確定。(記者吳政峰攝)

〔記者吳政峰/台北報導〕南投縣集集鎮公所一名張姓技士,2018年起跟標案廠商說「我會讓你順利領款,但你要讓我吃紅」,索賄379萬餘元。高等法院台中分院2023年7月間依貪污罪判他5年8月刑;懲戒法院一審則批他嚴重敗壞風紀,判撤職並停止任用2年,日前獲得二審維持,全案確定。

2018年至2020年間,張員承辦集集鎮公所發包的工程案件,利用經辦「八張街管溝工程」、「武昌宮改善工程」、「候車亭工程」、「中集路工程」等4件標案機會,向得標廠商要求稱「我會讓你順利領款,但你要讓我吃紅」等語。廠商擔心請款遭到刁難,前後共給付379萬2034元。

南投地檢署獲報,指揮調查局台中市調處偵辦,依貪污罪起訴,一審南投地院判刑6年3月,張員承認犯罪,繳回犯罪所得,二審台中高分院改判5年8月。南投縣政府再把張員移付懲戒。

張員辯稱,因不堪家庭經濟壓力的沈重負荷,一時失慮,鋌而走險向廠商要求吃紅,希望法官考量他還有2名幼子要撫養、並未因收賄而違背職務、在職期間奉公守法、盡忠職守、坦承罪行、具有悔意、繳回犯罪所得等因素,從輕懲戒。

懲戒法院一審指出,張員無法抗拒金錢誘惑,數度向工程廠商要求、期約並收受賄賂,期間長達2年、多達4案,贓款金額分別多達108萬3059元、93萬1109元、13萬8150元及163萬9716元,合計達379萬2034元,情節非輕,惟考量他自白坦承違失,自動繳回賄款,判處撤職,停止任用公務員2年。

張員不服,2023年向懲戒法院聲明上訴,但懲戒法院二審發現,張員雖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提起上訴,仍處於上訴法定期間,但未表明上訴理由,超過20日猶未補提上訴理由書,不符程式要件,日前逕行裁定駁回上訴,全案確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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