宜蘭前鄉代張賜雄買票免關 上訴要求輕判被駁回
高等法院駁回張賜雄上訴。(資料照)
〔記者吳政峰/台北報導〕宜蘭縣壯圍鄉民代表張賜雄(案發後辭職)去年參選,涉嫌現金買票,被民眾檢舉,一審宜蘭地院依賄選罪判張有期徒刑1年10月,緩刑5年,向公庫支付8萬元,褫奪公權4年,免入獄。未料張賜雄仍覺判太重,提起上訴,二審高等法院日前認一審判決無誤,駁回上訴。
判決指出,張賜雄去年參選第22屆宜蘭縣壯圍鄉第2選區鄉代,知悉設籍於宜蘭縣壯圍鄉的藍姓男子及其2名女兒均具有投票權,在藍男的某鴿舍內,以4000元(其中藍男2000元,女兒2人每人1000元) 代價請託拜票,藍男則收受賄賂,允諾投票支持他。
張男另請藍男以每人1000元代價,賄賂友人一家六口,而友人拿到後,並未轉交給家人,而是直接向警方檢舉,賺取高額檢舉賄選獎金。檢警獲報後,拘提張、藍二人到案,藍男坦承收受賄賂,並主動交出賄款4000元給員警扣案。
一審宜蘭地院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交付賄賂罪,處張賜雄1年10月刑,緩刑5年,並應於判決確定之日起6個月內向公庫支付8萬元,褫奪公權4年;藍男觸犯行求賄賂罪,處1年6月刑,收受賄賂罪則處刑3月,均緩刑5年,向公庫支付5萬元,褫奪公權4年。
張賜雄獲得緩刑免關,猶仍不滿,上訴主張罷免法第26條第7款於2023年6月9日修正公布,明定涉有賄賂罪者受緩刑宣告後,終生不能參選,故他認罪等於已剝奪終生參政權,足資懲戒,但原判決未及時參考此點,就緩刑條件課以緩刑5年,公益捐8萬元,褫奪公權4年,其中緩刑時間與褫奪時間過長,不符比例原則,希望從輕量刑。
二審高等法院指出,一審考量本案為地方鄉代選舉、賄賂人數、金額等一切情況後,諭知張賜雄褫奪公權4年,核無違背比例原則及罷免法精神,亦未逾越刑法第37條第2項所規定褫奪公權期間,難認有何不當。
高等法院說明,修正後選罷法第26條第7款,張賜雄雖不得登記為候選人,然依刑法第36條規定,褫奪公權,除褫奪為公職候選人資格外,尚有褫奪當公務員的資格,兩者範圍仍有不同,張以此為由主張原審褫奪公權期間過長云云,自非有據。
綜上,高院認為一審判決刑度、諭知褫奪公權期間、緩刑及緩刑條件,並無何違法或不當之處,日前判定張賜雄上訴無理由,應予駁回,可上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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