雲林縣議員蕭慧敏賄選案 當選無效定讞
雲林縣議員蕭慧敏涉賄選,二審台南高分院判決當選無效,不可以再上訴。(擷圖自雲林縣議會網站)
〔記者王捷/台南報導〕雲林縣議員蕭慧敏因涉賄選,雲檢提出當選無效訴訟,一審判她當選無效,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今天駁回上訴,蕭慧敏當選無效定讞。
台南高分院認為,蕭慧敏因涉嫌違反選罷法,她在選舉期間曾向多人行賄,包含提供500元現金求票,以及與樁腳合謀,以每票1000元的對價交付賄賂,儘管部分賄賂行為未能達成,但其行為已觸犯選罷法規定。
蕭慧敏上訴主要辯稱,認為賄選行為並未影響選舉結果,但台南高分院認為,以選罷法第120條第1項規定來看,當選人只要是觸犯選罷法第99條第1項,也就是有買票的行為,就構成當選無效的條件,跟選舉結果沒有關係。綜合以上事實,法院判決駁回上訴,確定上訴人當選無效。
違反選罷法部分,雲林地院認定蕭以每票1000元賄選,判處有期徒刑2年、緩刑5年、褫奪公權5年,條件是要在判決確定一年內向公庫支付100萬元。蕭慧敏不服提出上訴,二審宣判撤銷緩刑。可再上訴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