無法證明出錢買票 苗栗三義鄉代徐誌鴻當選有效確定
苗栗三義鄉代徐誌鴻遭檢察官提起當選無效之訴,台中高分院今天駁回上訴,判決當選有效確定。(記者陳建志攝)
〔記者陳建志/台中報導〕苗栗縣第22屆三義鄉第4選區(西湖及鯉魚潭村)鄉民代表當選人徐誌鴻,遭苗栗地檢署檢察官指控,競選期間透過徐姓男子等人買票,不過苗栗地院一審判徐當選有效,經上訴二審,台中高分院合議庭今天認為,無法證明蕭男、葉某所拿到的賄款與徐誌鴻有關,駁回上訴,判徐當選有效確定,不得上訴。
苗栗地檢署檢察官起訴時指控,徐姓男子去年10月底到另一名徐姓男子住處,透過徐男轉交1000元給蕭姓民眾,並要求蕭投票時支持徐誌鴻;另一名楊姓男子,知道葉姓民眾和其設籍的戶籍內,共有6名親戚都有投票權,在投票日前在三義鄉某菜市場内以每票1000元的代價交付現金6000元給葉,要求葉姓民眾及戶籍內親屬共6人在該次選舉投票支持徐誌鴻。
徐姓男子等3人,均依投票行賄罪,被判處罪刑,檢察官請求依選罷法判決徐誌鴻當選無效,不過苗栗地院一審判處徐誌鴻當選有效,檢察官上訴台中高分院。
台中高分院合議庭法官審理後今天下午宣判,認為徐男等3人雖因投票行賄罪遭判刑,但不能據此推論徐男就是徐誌鴻競選團隊的成員,或是徐誌鴻有參與該次買票行為,且徐誌鴻雖有向徐姓鄰居和他的親友請託相挺,但這符合選舉常情。且蕭姓民眾在偵訊時證稱,徐男拿1000元給他時,並沒有說這是由徐誌鴻轉交,檢察官也無提出該筆匯款與徐誌鴻有關的證據,因此主張徐誌鴻有參與上述的買票行為,自不足採信。
此外,楊姓民眾自始就否認有交付6000元給葉姓民眾,葉某在警詢及偵查中雖證稱,楊男確有交付6000元給他,要他及親友投票支持徐誌鴻,但是在法院審理時,葉某已翻供證稱「楊男並沒有交給我6000元」,前後供述不一,且就算葉某在警詢、偵查中的說法是真的,但檢察官卻始終未曾舉證,證明葉某所拿到的6000元賄款與徐誌鴻有關,因此無法據此推論徐誌鴻涉有買票賄選的行為,駁回檢察官上訴,徐誌鴻當選有效確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