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六軍團營預財士詐領公款66次404萬 判8年定讞

2023/10/03 11:52

最高法院。(資料照)

〔記者張文川/台北報導〕陸軍六軍團二一砲指部防空營預財士王前文,任內因積欠賭債,2年期間陸續在軍方國庫支票上,蓋上盜刻的營長和出納印鑑章,詐領或侵佔公款404萬餘元,二審高等法院依79件「現役軍人犯侵占公有財物罪、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」、「公務員假借職務機會偽造有價證券」等罪,將王男合併判處8年徒刑,沒收犯罪所得404萬餘元;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。

檢方調查,26歲王前文2017年4月被派到二一砲指部防空營擔任預財士,負責管理營上財物收支,熟知國庫支票支領流程,但他積欠賭債,同年6月開始利用經手支票的機會,侵佔或詐領國軍公款,同年8月開始利用新舊任營長交接、以及其他預財士退伍、在外受訓機會,盜刻印章兌領支票。

直到2018年11月軍方行政調查,2天,王男眼見東窗即將事發,主動具狀向檢方自首。

一審桃園地院認定,王男利用辦理軍營財務機會,侵占應支付給廠商的款項4次共15萬餘元,犯4次詐領公款罪。

王男並利用前後任營長交接之際,偽刻新營長的印鑑章,並趁營出納退伍、營部連預財士受訓時,偽刻他們的印章,私自辦理印鑑變更,冒蓋62次支票,至銀行從防空營專戶兌現詐領公款389萬多元,犯62件利用職務機會詐領財物罪。

王男另還便宜行事,在13張空白支票偽填金額,冒蓋不知情的營長與出納等人的假印鑑章,將款項存入國軍帳戶銷帳,犯13次偽造有價證券罪。

桃院依79罪各判刑1年6月至4年徒刑,合併應執行12年;王針對應執行刑期提出上訴,二審高院認為整體犯行的罪質相同、手法近似、反覆實施,自首坦承並已返還42萬元犯罪所得,沒有前科,一審量刑12年過重,故改判8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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