美麗華高球場工會發動罷工 資方求償仍敗訴
美麗華高球場工會2年前發動罷工卻遭公司求償613萬元營業損失,高等法院維持一審判決結果,仍判公司敗訴、工會免賠。(記者楊國文攝)
〔記者楊國文/台北報導〕美麗華高爾夫球場爆出勞資爭議,資方以業務虧損為由,將營業分割成3家新成立的子公司,工會不滿,發動罷工,卻遭公司以損害營業收入求償613萬元,高等法院維持一審判決結果,認定罷工行為是工會和勞工權益的正當行使,並非權利濫用,應予以適當保護,仍判公司敗訴、工會免賠。可上訴三審。
工會也提起訴訟主張,公司未與工會協商討論實際需求人數,已違反協議約定,以致侵害工會及勞工權益,且情節重大,高等法院今天判決公司須依協議約定給付工會600萬元違約金及利息。可上訴。
美麗華開發公司主張,公司經營的美麗華高爾夫球場於2021年4月7日舉行股東會,通過分割議案暨所附分割計畫書,於同年5月8日分割予美杏公司等3家公司,但企業工會在公司進行商定留用及通知不留用程序時,策畫對公司進行具強制力的抗爭行為。
美麗華開發主張,工會從2021年5月11日凌晨3時起,在球場出入口,以人牆、廂型車及其他大型雜物作為障礙物,設置管制哨口,阻擋其他員工、球友及客戶的車輛進出往來,終致取消比賽,此罷工行為造成公司至少613萬8730元的營業損失,因此依侵權行為對工會求償。
新北地院認定,工會罷工行為未刻意阻擋消費者進入球場消費,也未以人牆、棚架阻擋人員進出,且未採取激情言語及恐嚇、盤問消費者的情事,罷工行為非以損害公司為目的,應予適當保護,判美麗華敗訴。
上訴後,高等法院採一審相同見解,認為罷工行為是工會及勞工權益保障的正當行使,非以損害公司為主要目的,並非權利濫用,非屬權利濫用,仍應予以適當保護,另外,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5條規定,雇主不得以工會及會員的爭議行為所生損害為由請求賠償,今仍公司敗訴、工會免賠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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