走私毒品更生人改當詐欺車手 賺1元黑錢代價是入獄1天
2023/09/16 13:11
王男當車手賺400元,一審判刑1年2月,他上訴二審,高等法院台中分院認為量刑適當而駁回。 (記者張瑞楨攝)
〔記者張瑞楨/台中報導〕南投縣王姓男子於13年前走私海洛因毒品入台,判刑8年出獄,卻又加入詐欺集團當車手,去年提領詐欺贓款2萬元,僅賺得400元酬勞,卻被法院依共同詐欺取財罪判刑1年2月,相當於賺1元的不法利益,代價是得入獄約1天。
判決書指出,王男於2009年間,從台灣出境到香港,再轉到中國,從中國到柬埔寨買20萬元台幣的海洛因,再委託身分不詳、綽號「小黃」的男子,將毒品走私到台灣,王男於2020年6月返回台灣,7月間某日與身分不詳的男子,面交取得上述毒品,同年9月被警方逮捕,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依共同運輸第一級毒品罪判刑8年,他於2021年5月執行完畢,時隔一年餘,他在去年(2022年)8、9月間,加入「一路順」詐欺集團。
調查顯示,王男擔任俗稱車手的提領詐欺贓款工作,去年10月28日,翁姓民眾接到詐騙電話,騙子訛稱翁姓民眾購買的拖把組重複下單,須到ATM操作退款,翁姓民眾受騙而匯款將近5萬元,王男接獲詐欺集團的通知,當天晚間9時許,於南投縣草屯碧山郵局領出贓款2萬元,轉匯至「一路順」詐欺集團的人頭帳戶內,拿到400元酬勞。
南投地方法院認為,王男是累犯,觸犯一般洗錢罪、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,依刑法規定,從一重論,以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判刑1年2月,犯罪所得400元沒收。
王男上訴二審,聲明1年2月的量刑過重,請求改判且從輕量刑,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卻認為,王男沒有與被害人和解,一審量刑妥適,駁回上訴,可上訴三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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