元宵炸虎爺炸死人 宮廟負責人過失致死起訴判無罪
炸虎爺畫面震憾,但也具危險性。(記者黃明堂攝)
〔記者黃明堂/台東報導〕「炸虎爺」是近年相當流行的廟會炮炸活動,一次動輒炸掉數萬元的鞭炮,畫面震憾也具危險性。民國109年台東鬧元宵,某宮廟應邀在市區一飯店前炸虎爺,張姓男子被炸重傷送醫不治,擔任現場總指揮的林姓男子被檢方依過失致死提起公訴,但台東地院判決無罪。
檢方起訴指出,109年2月8日、9日台東縣元宵民俗嘉年華會祈福遶境遊行期間,某宮廟應邀前往鐵花路一家飯店前表演炸虎爺活動,並以「走炮網」之方式為之。於12月8日晚間集結在鐵花路,外圍工作人員張姓男子站立於轎子前進方向之炮網上,鞭炮點燃後火苗隨即延燒,張不及走避,因而受有全身三度燒燙傷,體表面積76%燒傷,因敗血性休克不治死亡。
檢方指宮廟負責人林姓男子本應注意於人群聚集處大量燃放鞭炮,可能伴隨火苗延燒之高度危險,其身為活動承辦者並擔任總指揮、燃放鞭炮之管控並負責管控現場事務,應注意現場人流管制,於燃放鞭炮前確實清場、區隔禁制區域,並於隊伍行進間隨時備妥滅火設備,以確保現場人員之安全,並能於火勢失控時即時減低危害,依當時情況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,竟疏未注意,未於事前明確區隔人流、也無準備任何滅火設施,導致張男死亡,犯刑法第276條之過失致死罪。
林男辯稱,張男當日非轎班人員理應不得進入鞭炮燃放之區域,且現場已有安排負責警戒燃放鞭炮區域之專責外圍人員,且於燃放前,已有廣播通知清場,且他及其餘外圍人員已目視並確認燃放管制禁制區內並無他人後,才開始燃放鞭炮,況當日活動現場備有滅火器、水線等滅火設施,張男於鞭炮燃放後,因不詳原因進入鞭炮燃放區,,非他過失所造成。
法官傳訊證人,均證稱:「於燃放鞭炮時已確認炮網上並無非轎班人員之其餘他人」、「有專責人員負責現場安全維護」、「區隔非轎班人員與炮網鋪排之空間」等情一致,認定林男於「炸虎爺」活動進行中,已盡人流管制、確實清場、區隔禁制區域,且已確認禁制區域內人員經淨空始開始進行活動,且就現場備有「滅火器、水線」等安全設備,足認他於本案應無過失,判決無罪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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