落實人頭帳戶被告「全國總歸戶」移送 北三檢今與警方召開精進會議
立法院會於今年5月19日三讀通過「洗錢防制法修正案」,盼從人頭帳戶端斷絕詐騙集團不法金流源頭。(資料照)
〔記者錢利忠/台北報導〕詐騙集團以人頭帳戶騙民眾血汗錢,所衍生的大量人頭帳戶案件,幾乎耗盡司法資源,為解決此亂象,檢察機關與警方協商移送模式,以「被告歸戶」移送,各地警方接獲同一人頭帳戶的被害人報案時,便可將各地案件集中至被告戶籍地警局,統一移送該管轄地檢署偵辦;大台北3個地檢署今天即就警方將被告歸戶移送的議題,與警方開會討論。
台北、士林及新北地檢署,今天與刑事警察局、台北市及新北市刑事警察大隊,一同召開「檢警共同打擊幫助詐欺犯罪精進會議」,針對警方將提供人頭帳戶被告「全國總歸戶」的移送政策進行討論,北三檢的檢察長分別擔任議題主持人,並由北檢主任檢察官鍾曉亞,就全國總歸戶計畫進行專題報告。
有檢察官解釋,偵辦人頭帳戶案件,傳統以被害人為中心,循線查人頭帳戶提供者,但被害人暴增後,已使案源失控爆量;以北檢為例,每名檢察官每月新增類似案件上看40件,高檢署近期頻繁與刑事局會商,檢警已達成協議,改以被告為中心「歸戶」調查及移送,今年6月16日,全國警方已開始實施此政策。
以人頭帳戶被告「歸戶」,意指警方接獲報案後,向上追查人頭帳戶,倘帳戶提供者戶籍地在外縣市或其他警局轄區,傳統移送模式只須將被告移送至被害人戶籍所在地檢署,但被害人可能多達數人,案件分散各地,此舉恐癱瘓偵查資源;改以被告為中心來移送,只須將被告移轉至其戶籍地警局「歸戶」,化零為整統一移送管轄地檢署。
檢方之所以與警方協商移送模式,意在落實「行政告誡」的查案原則,匯入同一人頭帳戶的贓款,可能來自各地的被害人,如以被告歸戶移送,各地警方接獲同一人頭帳戶的被害人報案時,便可將各地案件集中至被告戶籍地警局,統一移送該管轄地檢署偵辦。管轄警局如認定提供帳戶者為初犯,且適用新法規定,將被告歸戶調查後,即可統計犯案件數,提供多少個帳戶,再對其行政告誡,再犯即依提供帳戶罪法辦。
洗錢防制法增修「提供帳戶」等罪,修法前,詐團收集人頭帳戶,只要贓款還未匯入,就無法可罰,洗防法修正後,增訂無正當理由收集帳戶、帳號罪,違者可處5年徒刑,民眾若賣帳戶或帳號、提供3個以上給詐團,或經行政告誡後,5年內「再犯」,將面臨3年刑責;也就是說,修法後,民眾有保管帳戶之責,若無正當理由,難再以「被騙」為藉口,卸責脫罪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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