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9歲當詐團人頭戶 輕判也不能易科
警方呼籲民眾,千萬別為了蠅頭小利出賣個資,一旦被視為詐騙幫助犯,恐吃上官司還得賠償被害人。(資料照)
〔記者張瑞楨/台中報導〕一名十九歲陳姓女大學生出租帳戶給詐欺集團,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將她判刑二月、併科罰金一萬元,認為女大生雖已賠償被害人三萬元和解,但因未認罪,二審法官不給她緩刑。如果本案最終經三審法院依此刑度定讞,女大生將入獄服刑,或著向執行檢察官聲請易服社會勞動,但須獲得檢察官同意。
不想入監 可聲請易服社會勞動
執業律師陳彥价表示,刑法規定,觸犯本刑五年以下之罪,且判刑六月以下,法官得宣告易科罰金,不過本案被告陳女是觸犯洗錢防制法的「幫助犯一般洗錢罪」,該罪為七年以下徒刑、併科五百萬元以下罰金之罪,縱使只判刑二月,也因本刑是「七年以下」,不符合「五年以下」,因此不能易科罰金,只要判刑確定就應入獄執行。
陳彥价說,想要免除入獄有二種方法,一是認罪並賠償被害人,取得和解後,上訴向法官爭取宣告緩刑,但前提是認罪且和解,陳女雖賠償被害人三萬元和解,但沒有認罪,這是二審法官沒有給她緩刑之因。
其二是向執行檢察官,聲請易服社會勞動,也就是用提供無酬的勞動服務,替代入監執行,如果陳姓女大學生無前科,獲准機率很高。
另外,陳彥价表示,法官對於租借販售銀行帳戶的幫助洗錢被告,量刑差異很大,例如桃園地院曾有賣一個帳戶的被告,被法官重判二年的個案,而過去也有法官輕判賣帳戶被告拘役五十九日的案例,雖然量刑是法官心證,但量刑區間差異很大,值得法界重視。